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货款统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
各市(自治州)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省属各医疗机构、军队驻黔等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系统集成,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结算行为,制定了《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货款统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8月1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货款统一结算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在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统称“采购平台”)上的采购货款结算行为,维护医疗机构和医药供应商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采购平台进行的药品、医用耗材(含检测试剂等,下同)等医药采购行为。





第三条 医疗机构采购货款,按照“平台采购、网上支付、集中监管”原则,实行统一结算。





 





第二章  运行保障





第四条 医疗机构、供应商应在采购平台基础库内登记账户信息,用于采购货款的结算。账户信息包含医疗机构、供应商银行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行)、财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五条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统称“省交易中心”)在现有银行账户(以下统称“结算专户”)中对集中采购药品货款实行分账核算、专账管理。结算专户不具有提现功能。结算专户产生的利息由结算专用账户开户行(以下统称“结算银行”)根据存款本金所属单位分别计算并支付利息。





第六条 结算专户内资金遵守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除划转账户利息外,不得支付与医药采购业务不相关款项。结算专户收支和运行接受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七条 结算专户下设医疗机构子账户,用于支付采购货款、接收医保费用和退货货款;结算专户下设供应商子账户,用于接收采购货款、支付退货货款。供应商可根据需要将子账户结算资金划转至供应商在采购平台登记注册的账户。





第八条 省交易中心、供应商、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银行账户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风险管控机制,明确专人分别妥善保管网上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防范资金风险。





第九条 供应商、医疗机构、结算银行之间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同时制定采购订单审核、支付、校验的职责与流程,确保及时足额支付采购货款。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十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从提交申请之日起不超过25个工作日,并在年初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周转金,用于保障医疗机构首笔采购货款结算支付。周转金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划拨到结算专户下设的医疗机构子账户。





第十一条 周转金额度为上年度月均拨付医保基金的50%(其中药品和医用耗材分别为月均拨付医保基金的30%、20%)。周转金额度可根据上年度医院采购情况和医保费用发生情况按年进行动态调整,周转金每年初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清算。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可先用周转金和自有资金进行支付,医疗机构子账户中的资金金额不足支付的,由结算银行发出催缴通知,医疗机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货款补足。若无法补足货款可申请银行补足支付。银行的申请使用,由医疗机构与结算银行等银行协议约定。





第十三条 实行医保经办机构与供应商直接结算方式的市(州),由医保经办机构每月将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给结算专户医疗机构子账户,采购平台结算专户将采购货款及时支付给供应商子账户。





 





第四章  结算流程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供应商应按要求对在采购平台上发生的交易进行在线结算,即医疗机构应将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给结算专户下设的医疗机构子账户,通过采购平台结算专户将采购货款支付给供应商子账户。医疗机构应在付款期限内将货款足额支付至医疗机构子账户,不支持一笔订单分批支付。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按时将结算采购货款划拨到结算专户下的医疗机构子账户。采购货款划拨到账时间,医疗机构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确认入库的次日开始计算,不得超过30天。省交易中心通过采购平台对医疗机构汇入的货款与其支付订单相关信息进行匹配无误后,于收到货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T+3)办理线上付款。





发生退货情形需要退款的,由医疗机构在采购平台发起退款申请,供应商子账户在接到付款指令30天内将退货货款划拨到该医疗机构子账户。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供应商)支付(退回)采购货款,均应按照采购平台要求进行在线支付。在线支付方式主要采用网银支付,即指医疗机构(供应商)通过开通网上银行支付功能,在线主动支付(退回)采购货款,网银跨行支付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结算。





第十七条 省交易中心应于每月8日前(节假日顺延)将结算专户上一月度发生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货款收付流水清单发送给医疗机构,为医疗机构对账提供好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采购货款统一结算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协调。保证周转金按时足额预付。对超过60天以上仍未支付采购货款的医疗机构,可暂时停拨医保费用,医保部门负责督促医保经办机构及时足额拨付周转金及医保资金,对因经办机构拖延拨付医保资金的进行约谈、通报并追究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网上采购和按时拨付采购货款,对超过30天未拨付采购货款的医疗机构,约谈其负责人,对无故拖延采购货款拨付的医疗机构,责令其及时足额支付,并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结算专户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 省交易中心负责采购货款结算系统建设和维护管理,按规定设立结算专户,规范货款收付流程,会同结算银行为全省医疗机构、供应商提供网上结算服务。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在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对采购产品进行及时验收入库及网上确认工作,并将采购货款及时支付到医疗机构子账户。





第二十三条 对供货商无正当理由不供货、供货不足或不及时的,按照协议暂停集中支付货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交易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医药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链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SDA药品评审中心| 化妆品招商网资讯| 卫生部| 爱视立眼贴
专业提供药品信息、药品招商、药品代理、保健品招商、医药原料采购供应的中国药品信息网站平台
版权所有 © 2003-2028 盗冒必究  客服热线:0575-83552251 / 13754370441  QQ客服:药品信息客服
浙ICP备16010490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22093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浙)-经营性2023-0215 浙公网安备:330683240604819103159
 医药代理商群1:药药网医药代理医药代理商群2:药药网医药代理2医药代理商群3:药药网医药代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