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通知 药监综药注〔2021〕78号
内容






































索引号



FGWJ-2021-10001



主题分类



法规文件

/ 规范性文件



标题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03







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长春空港口岸(长春龙嘉国际机场关区代码为1511)进口。





  二、增加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履行《办法》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三、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时使用“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印章式样见附件。





  四、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建立药品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的工作关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开始承担长春空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附件: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式样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1年8月16日





药监综药注〔2021〕78号.pdf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医药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链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SDA药品评审中心| 化妆品招商网资讯| 卫生部| 爱视立眼贴
专业提供药品信息、药品招商、药品代理、保健品招商、医药原料采购供应的中国药品信息网站平台
版权所有 © 2003-2028 盗冒必究  客服热线:0575-83552251 / 13754370441  QQ客服:药品信息客服
浙ICP备16010490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22093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浙)-经营性2023-0215 浙公网安备:330683240604819103159
 医药代理商群1:药药网医药代理医药代理商群2:药药网医药代理2医药代理商群3:药药网医药代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