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结果的通知
皖医保秘〔2021〕100 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管理,理顺临床检验试剂价格体系,净化医疗服务执业环境和行业生态,根据《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公告》(以下称“公告”),我省组织开展了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工作,现就执行带量采购谈判议价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和驻皖军队医疗机构。
(二)产品范围。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成功产品(附件)。
二、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一)本次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结果自2021年11月11日起执行,原则上采购周期为2年。
(二)协议期满后可根据市场发展变化、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采购数量。公立医疗机构以谈判成功产品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年度采购量的80%作为协议采购量,由省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采购联合体牵头单位与谈判成功产品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全国总代理商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并确保一年内完成年采购任务量。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企业仍需按带量采购谈判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谈判议价成功产品,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基础上,可根据临床需求,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产品。
(二)保证质量供应。生产企业(进口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作为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可自行配送,也可委托配送,并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对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的,采取告诫、约谈、责令整改等措施进行处理,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记录。
(三)开展价格联动。带量采购谈判价即为企业的实际供货价,应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相关配套服务内容、质量、标准不得低于集中带量采购前。对属于《公告》采购产品范围,未纳入谈判议价的同类产品,要按照性能与价格相匹配的原则,并考虑与谈判成功产品合理比价关系,将价格联动到不高于谈判成功产品价格水平。对价格联动成功的产品(另行公布),执行与谈判成功产品相同的配套政策。
(四)单独模块管理。对谈判成功、价格联动成功的产品,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单独设立“带量采购目录管理”模块,公立医疗机构按原方式进行采购,简化采购程序,执行期内,不得再组织议价。对不参加谈判议价、谈判不成功及不确认带量联动价格的产品,原在集中交易目录内的,调整到备案交易目录,并进行重点监测,采购周期内不得参与目录动态调整。
(五)严格采购监管。严格执行备案交易目录采购比例规定,医疗机构对《公告》采购范围内产品年度备案采购金额占该范围产品采购总金额比例不得高于10%,超采购比例采购的,须经内部严格审批,经属地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共同审核后,报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备案。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将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并按季度进行统计、公示。对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医疗机构,会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督促整改,相关情况抄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对纳入重点监测范围产品的监管考核,自执行之日起设置3个月过渡期。
附件: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集中带量采购谈判成功产品目录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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