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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表扬参与查处漳州无证经营和销售假药案等三起案件有关单位的通报 国药监药管〔2021〕63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表扬参与查处漳州无证经营和销售假药案等三起案件有关单位的通报 国药监药管〔2021〕63号
内容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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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WJ-202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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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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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文件
/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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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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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表扬参与查处漳州无证经营和销售假药案等三起案件有关单位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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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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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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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1〕35号)要求,各地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更好地保障了公众用药安全。现将专项检查期间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机关联合成功查办一起横跨14余省市,以互联网为载体的违法销售药品案件,涉案货值金额超千万元。在案件查处中,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靠前指导、统筹把关,指导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公安厅共同建立行刑衔接机制的做法,与当地公安机关积极沟通协作、紧密配合,建立部门之间“上下联动、左右衔接、合力执法”的联合执法机制,为及时控制涉案人员、形成完整证据链以及案件顺利移交查处营造了良好通力协作氛围,为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刑衔接机制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许昌市药品经营企业违法经营药品案件,采取罚款、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没收法定代表人工资收入和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在案件查处中,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通报案件线索并积极发挥协调作用,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协作,推进行刑有效衔接,综合运用财产罚、资格罚和行业禁入等措施,对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
三、浙江省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机关成功查获“12·02”制售假药案,捣毁违法窝点5个,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目前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在案件查处中,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强化统筹协调,在确定办案方向、调查取证、涉案产品认定等工作中提供了有力支持。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专案调查,追根溯源深入调查取证,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案情,积极发挥技术支撑作用,为案件顺利侦破作出重要贡献。
上述案件的成功查处,有力震慑了药品流通环节违法违规企业,体现了药监人的主动作为和责任担当,彰显了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的政治责任和坚定决心。现对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七监管分局、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坚守药品质量安全底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国家药监局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