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
文号
(2016年第103号)
内容

  为做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的衔接工作,更好地贯彻实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统一受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注册申请。


 


  二、2016年7月1日前已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产品复核检验、现场核查的,申请人可以将检验报告、现场核查报告等资料提交备审。


 


  三、2016年7月1日前发放审评意见要求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审评意见通知书》及有关规定,一次性提交补充材料。


 


  四、自2017年1月1日起申请延续注册的,注册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


 


  特此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6月30日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医药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链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SDA药品评审中心| 化妆品招商网资讯| 卫生部| 爱视立眼贴
专业提供药品信息、药品招商、药品代理、保健品招商、医药原料采购供应的中国药品信息网站平台
版权所有 © 2003-2028 盗冒必究  客服热线:0575-83552251 / 13754370441  QQ客服:药品信息客服
浙ICP备16010490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22093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浙)-经营性2023-0215 浙公网安备:330683240604819103159
 医药代理商群1:药药网医药代理医药代理商群2:药药网医药代理2医药代理商群3:药药网医药代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