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药品批发企业违法经营行为自查情况的通告
文号
(2016年第101号)
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以下简称《公告》)发布后,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公告》要求立即开展了整治行动。目前药品批发企业自查阶段已经结束,现将企业自查情况通告如下:


 


  一、全国共有12480家药品批发企业按照《公告》要求开展自查,提交了自查与整改报告。到期未提交报告的企业共370家,名单见附件1。通过自查,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共75家,名单见附件2。


 


  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未提交整改报告的370家批发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在6月30日前完成检查。对拒不提交报告,且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违法行为的从严从重处理。对已停止药品经营活动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75家企业,由所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开。


 


  四、从自查情况看,有的企业对整治要求置若罔闻,避重就轻,存在侥幸心理,试图蒙混过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所有药品批发企业按照《公告》要求,继续深入自查。凡主动报告问题并切实整改的,仍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告》要求组织开展检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将同时开展飞行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对外公开。


 


  特此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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