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现将2016年第一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兽用生物制品抽检情况
2016年第一季度共完成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24批,合格24批,合格率100%。
(二)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抽检情况
2016年第一季度共完成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监督抽检2414批,合格2339批,不合格85批(附件1、附件2),合格率为96.8%,比2015年第四季度(96.2%)提高0.6个百分点,比2015年同期(95.8%)提高1.0个百分点。其中,兽药监测抽检1788批,合格1737批,合格率97.0%;兽药跟踪抽检301批,合格289批,合格率96.0%;兽药定向抽检64批,合格61批,合格率95.3%;兽药鉴别抽检261批,合格252批,合格率96.6%。
从抽检环节看,生产环节抽检404批,合格398批,合格率98.5%,比2015年第四季度(98.2%)提高0.3个百分点;经营环节抽检1710批,合格1651批,合格率96.4%,比2015年第四季度(96.1%)提高0.3个百分点;使用环节抽检300批,合格290批,合格率96.3%,比2015年第四季度(94.5%)提高1.8个百分点。
从产品类别看,化药类产品共抽检1000批,合格981批,合格率98.1%,比2015年第四季度(97.0%)提高1.1个百分点;抗生素类产品共抽检877批,合格859批,合格率98.1%,比2015年第四季度(97.6%)提高0.5个百分点;中药类产品共抽检516批,合格478批,合格率92.3%,比2015年第四季度(92.6%)下降0.3个百分点。
2016年第一季度兽药抽检合格产品相关信息,请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的“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查阅。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6年第一季度兽药抽检不合格项目主要为鉴别和含量不合格,其中部分产品含量较低,个别产品含量甚至为0,也有个别产品含量无法测定。
三、工作要求
(一)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行为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对2014年3月3日后生产、符合从重处罚规定情形的不合格产品(附件3),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实施撤号、吊证处罚。对鉴别检验不合格的,各检验机构要进一步开展检验,确认是否存在改变制剂组方、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等违法行为,为行政处罚提供技术支持。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查处结果报我部兽医局。我部将视各地查处情况实施督查。
(二)组织开展查处活动
对通报的假劣兽药,各地要集中力量组织查处,责令生产企业召回销毁假劣兽药,对相关违法企业要实施飞行检查,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其中,对鉴别、含量不合格且不属于从重处罚规定情形的产品,要责令企业停止该产品的生产,经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要求,及时将查处结果及企业整改结果报我部兽医局。
(三)加强兽药质量信息通报
各地要及时将抽检结果信息通报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动物饲养场(小区、户)等有关单位,防止养殖者误买、误用假劣兽药,保障养殖环节用药安全。
(四)继续强化日常监管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强化兽药GMP、兽药GSP后续监管措施,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处理。
农业部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