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
文号
(国中医药办函[2016]31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在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关键解决,国务院印发了《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划纲要》的印发,是继2009年4月出台《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后,国务院又一次对中医药工作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是中医药事业发展又一个新的里程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规划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抓好落实。


 


  一、充分认识实施《规划纲要》的重大战略意义


 


  《规划纲要》站在党和国家全局的高度,明确了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是促进中医药继承创新、统筹协调、绿色生态、开放包容、共享惠民发展的基本准则,是指导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纲领,是推进中医药工作的行动指南,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实施《规划纲要》,是贯彻落实新时期党和国家中医药方针政策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中医药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中医药在国家战略中地位提升的具体体现。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规划纲要》的重大战略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领会和准确把握中央精神实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


 


  二、准确把握学习贯彻的基本原则


 


  要切实认清面临形势,领会精神实质,统一思想认识,凝聚各方力量。要切实把《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与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融会贯通起来。要切实把《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与本地区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三五”深化医改规划以及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的编制实施有机结合起来。要切实加强《规划纲要》贯彻落实的顶层设计,抓住重点、突出亮点,扭住关键,画出路线图、确定时间表,做到有力、有序、有效整体推进。


 


  三、切实抓好学习宣传


 


  要周密安排,系统部署,制订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方案,采取学习培训、专题研讨、专家解读等多种形式,组织本地区中医药系统深入学习《规划纲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规划纲要》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举措。要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讲解、接受访谈、发表文章,大兴学习之风,掀起学习高潮,把《规划纲要》学深、学透。要集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讲活动,组织力量深入研究解读,把《规划纲要》讲深、讲透。


  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开设专题专栏,宣传《规划纲要》的基本内容、重点亮点和政策措施,宣传本地区学习贯彻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宣传本地区中医药改革发展的新成果、新经验和为中医药事业作出突出贡献优秀典型,弘扬行业正能量,形成学习宣传《规划纲要》的强大声势,营造重视、关心、参与和支持中医药振兴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与本地主要媒体的沟通联系,组织深度宣传报道。


 


  四、扎实做好当前贯彻落实的重点工作


 


  一是做好顶层设计。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职责,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好《规划纲要》学习贯彻的整体工作方案。


  二是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立足本地区实际,积极推动当地贯彻落实《规划纲要》具体实施方案的制定,力争在年底前出台。


  三是统筹规划衔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统筹协调,细化、实化本地区贯彻落实《规划纲要》的目标任务,拿出任务书和路线图、时间表,实现与本地区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三五”医改规划和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相衔接,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


  四是健全管理体制。按照中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研究提出健全本省(区、市)中医药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的具体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省(区、市)省、市、县三级中医药管理体系的具体方案,进一步完善中医药工作领导机制,切实加强中医药管理工作,形成共同推进中医药发展的工作合力。


  五是强化督促检查。要探索完善督查机制,建立动态反馈机制,进一步完善考核和问责制度,通报情况、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本地区贯彻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本地区的落地生根。


  请各地将学习贯彻《规划纲要》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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