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第三批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文号
(农办农[2016]6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5〕7号)要求,2015年下半年,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和新疆等21个省(区、市)农业部门组织开展了农药市场监督抽查,重点抽查了蔬菜、果树、茶树、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作物所用农药产品,共抽查农药样品2106个。经检测,合格样品1757个,合格率为83.4%。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农药产品质量抽查情况


  (一)总体情况


  21个省(区、市)共抽检农药样品2106个,合格样品1757个,合格率为83.4%;不合格样品349个,不合格率为16.6%。不合格样品中,涉嫌假农药(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或擅自加入其他农药成分)212个,占抽检样品总数的10%。


  (二)主要特点


  1.单剂产品质量高于混剂产品。此次抽检单制剂1620个,合格的1376个,合格率为84.9%;抽检混剂486个,合格的381个,合格率为78.4%。


  2.杀菌剂产品质量好于除草剂和杀虫剂产品。此次抽检杀虫剂1303个,合格的1058个,合格率为81.2%;抽检杀菌剂421个,合格的372个,合格率为88.4%;抽检除草剂378个,合格的323个,合格率为85.4%;其他4个,合格的4个,合格率为100%。


  3.玉米和水稻所用农药产品质量高于其他作物。玉米、水稻、蔬菜、果树、小麦、茶树、棉花、大豆作物所用农药产品合格率分别是86.8%、86.4%、83.6%、83.4%、82.3%、80.4%、79.8%和74.1%。


  4.生物农药和烟剂农药产品质量合格率偏低。此次抽检生物农药52个,合格的2个,合格率为3.8%;抽检烟剂产品56个,合格的42个,合格率为75.0%。


 


  二、主要问题


  从抽检情况看,不合格产品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同一产品同时存在几种情况的,重复计算)。


  1.标称有效成分未检出。此次抽检中,标明的有效成分(或其中一种有效成分)未检出的产品有79个,占不合格产品的22.6%。


  2.擅自添加其他农药成分。产品中擅自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达150个,占不合格产品的43.0%。其中,添加菊酯类农药的38个,占25.3%;添加克百威、灭多威、硫丹、甲拌磷等高毒农药的33个,占22.0%;检出特丁硫磷禁用农药的2个。尤其是在生物农药中违规添加克百威、氯虫苯甲酰胺、高效氯氟氰菊酯等化学农药成分较多。


  3.有效成分含量低于标准要求。产品中含有标明的有效成分,但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的产品有181个,占不合格产品的51.9%。其中,一种或总有效成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含量50%的产品有64个,占有效成分含量不足产品的35.4%。


  4.标称生产企业确认为假冒产品。此次抽检中,标签标称生产企业否认其生产的产品有237个,涉及150家农药生产企业。经检测和判定,在237个产品中,合格的68个、合格率为28.7%,不合格的169个、不合格率为71.3%。


 


  三、处理意见


  根据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以担当的气魄、有力的措施,调查核实,严肃整改,依法处理。


  (一)认真核查不合格产品。对此次监督抽查发现的349个质量不合格产品,列出清单,调查核实。对确认为假劣和假冒农药的,责令下架,停止销售。已销售的假劣和假冒农药,应按销售档案尽量收回,维护农民利益,保障生产安全。


  (二)查处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各地农业部门要依法立案查处不合格产品经营单位,并追查不合格产品的源头。不合格产品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农业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对企业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假劣农药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请我部吊销其农药登记证。同时,引导农药生产企业强化质量保护意识,建立可追溯体系,防止产品被不法企业假冒。


  (三)加强对重点经营单位的监管。此次抽检中,发现上海德诚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115分公司、135分公司、88分公司以及上海绿之源植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五十分公司、上海农格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上海云湖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第一经营部、巴中市南江县沙河供销合作社农技门市部、泸州市晶烽种子有限公司、平昌县贸易货栈江口农资配送中心、泸州市合江县植保服务十二门市、大连市庄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鞍子山昌盛农资、东明县刘楼供销社生资专营门市部、古蔺县古蔺镇张大熙农资经营部、重庆市涪陵区丰庆农化有限公司百胜第一经营部等单位,涉嫌经营两种以上假劣农药。要分片包干,落实责任,及时约谈相关经营单位负责人,责令其认真整改,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定期抽检,防范假劣农药进入农业生产领域。


  请各有关省(区、市)农业部门于4月底前将有关调查核实及处理情况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同时发送电子文档至pmd@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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