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维护使用工作的通知
文号
(国卫办医函[2015]963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10年,医疗机构和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统)在全国推行使用,对于严格医疗准入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按照国家关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注册系统维护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提高思想认识,严格履行工作责任


    通过建立完善注册系统,对医疗机构和医师基本信息进行录入、维护、分析、利用和共享,可以实现医疗机构和医师准入情况及执业行为的全程、动态、科学管理。同时,对于推进我国医政管理信息化水平、探索医政管理业务网上办理、逐步实行电子证照工作也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规定,明确职责,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在强化医疗机构和医师准入管理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注册系统的维护使用工作。


 


    二、加强准入执业管理,做好信息录入维护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全面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准入执业管理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注册系统,保证系统信息的时效性、便捷性和准确性。重点做好以下数据的录入维护工作:(一)医疗机构:1.设置审批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级别、类别、经营性质、诊疗科目等;2.执业登记信息,全面详实信息;3.变更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等;4.校验信息,包括基本条件、执业状况、停业、歇业、注销等;5.处罚信息,包括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二)医师:注册、变更、注销等信息。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信息利用效率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以完善注册系统为抓手,逐步构建医疗机构和医师信用体系,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依法诚信激励制度和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分明信用优劣,警示医疗风险,净化医疗环境,塑造行业良好形象,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业发展。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校验和医师注册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注册系统有关数据,禁止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申请设立医疗机构或违法违规执业。要与其他部门积极配合,及时沟通,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四、切实推进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利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务必于2015年12月15日前完成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医师信息的核实、清理、补充、修正工作,并通过注册系统进行实时报送。同时,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示本辖区医疗机构和医师登记注册基本信息,供社会各界和公众个人查询、了解和监督。对于逾期未纳入注册系统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要进行重点核查监管。


    对于注册系统维护使用有关情况,可及时与我委医政医管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进行沟通。涉及系统安装、人员培训、信息录入、数据上报等技术问题,请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联系。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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