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
(国卫办监督函[2015]891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中心、监督中心、精神卫生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5〕45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委决定于2015年10-11月对部分地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精神卫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安排部署情况,包括工作方案的制定、组织机构、召开会议、建立工作制度情况等。


    (二)《精神卫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的阶段性总结,主要包括相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主要问题以及意见建议。


    (三)本次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主要是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和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本次开展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体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建议。


 


    二、督查对象和形式


    (一)督查对象。省、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机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含卫生计生、民政、公安和残联等部门或组织所属机构以及民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康复机构、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派出所和街道。每省选两个设区的市,每个地市至少抽查1-2个区县,实地查看上述有关机构和公共场所至少各2家。


    (二)督查形式。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完成监督检查工作,认真总结辖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以及《精神卫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布施行以来在辖区的贯彻落实情况,客观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各地要按照督查工作内容和要求,提前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工作,组织做好有关文件资料的准备,配合督查工作的开展。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等要求,严格控制陪同督查人数,轻车简从,提高工作效率。


    具体督查时间、地点和人员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电话):张利  010-68792407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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