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防止坦桑尼亚等国家霍乱传入我国的公告
文号
(2015年第118号)
内容


    据世界卫生组织9月11日报告,坦桑尼亚暴发霍乱疫情,2015年7月至9月6日,共发生感染O1群小川型霍乱弧菌病例971例(疑似和确诊),其中13例死亡。另外,伊拉克、尼日利亚两国也相继发生霍乱疫情。为防止霍乱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上述国家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上述国家的人员,如有呕吐、腹泻等症状,出入境时应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旅行中或旅行后5天内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同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


 


    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来自上述国家人员的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等工作,对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要详细排查,对发现的霍乱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要及时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对可疑病例要发放《就诊方便卡》。


 


    三、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上述国家、可能被霍乱弧菌污染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要严格进行检疫查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75条至83条的有关规定,监督实施消毒等卫生处理措施。


 


    四、检验检疫机构要在旅检口岸利用显示屏、广播和发放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告知出入境旅客有关霍乱疫情信息和防病知识,增强出入境人员防病意识。前往上述国家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咨询或登陆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查询相关信息。


 


    五、前往上述国家的人员,在霍乱流行区域应避免食用有被污染可能的食物、饮料和饮用水等;一旦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在使用口服补液纠正脱水的同时,应当及时就医。


 


    六、霍乱是由霍乱弧菌引起的烈性肠道传染病,潜伏期为5天,该病发病急、传播快,主要症状为剧烈的腹泻和呕吐,可引起严重脱水和急性肾衰竭,治疗不及时可导致死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


 


    国家质检总局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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