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793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
(食药监[2015]198号)
内容


刘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食品安全加强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推进监管体制改革


    2013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简称国务院18号文件),要求地方参考国务院模式改善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各地相继启动了机构改革,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改革进展缓慢,个别地方至今未能完成省、市、县三级机构改革。我局对地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进展缓慢的情况高度重视,2013年底至2014年初,我局会同中央编办对多地进行了机构改革督查调研,加大推进力度。2014年9月,我局报请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17号),督促地方加快改革进度,切实加强监管力量,完善监管体系。为促进地方改革进度,我局在2013年度、2014年度对地方政府考核评价中将机构改革完成情况作为主要指标之一,严格考核,加大扣分力度,并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了考评结果,推动地方改革。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和国务院要求加强基层情况调研,及时向中央编办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加强沟通;对改革仍未到位的地方,加强督导考核,努力推动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尽快完成。


 


    二、关于加强小作坊监管


    2015年4月24日颁布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积极推动食品安全地方立法,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对小作坊、小摊贩的监管力度,在对地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考核评价和调研督查中,将规范小作坊、小摊贩监管作为重要工作加以推进。


 


    三、关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食品安全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发动社会各方力量,开展社会共治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治本之策。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消费者投诉举报、规范媒体监督、增加透明度等各方面构建了全方位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制度,对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集中用餐单位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各方的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这些规定,通过法律制度安排,将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部门协同、公众参与、媒体监督的责任义务进行明确,让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有法可依,有据可循。近年来,我局在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在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开通投诉举报电话12331专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制定了有奖举报制度,提高了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加强与企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沟通,组建了食安委专家委员会,聘任了专家委员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推动了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加大监管工作和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力度,方便社会共治监督;完善考核评价制度,推动各级政府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政绩考核评价体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推动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协同共治。下一步,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


 


    四、关于加大检测结果公开力度


    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加大信息公开力度,2014年,我局下发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规程的通知》、《关于做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的通知》,2015年,又下发了《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62号),明确食品安全监督抽验结果公示原则、内容、频次及程序要求。2015年年初以来,按照我局要求,各省(区、市)开展的全国食品安全评价性抽验结果统一在总局网站上进行公布,方便公众查询。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我局将进一步依法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开程序、内容、范围,实现常态化、制度化,通过信息公开,有效保护消费者、震慑违法者、约束执法者,促进诚信建设,鼓励消费者“用脚投票”,促进市场扶优劣汰。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综合司,(010)88331342、8833138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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