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卫生计生项目结余结转资金使用的通知
文号
(国卫财务函[2015]261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精神和财政部有关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工作要求,加快推动医改等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卫生计生系统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卫生计生项目结转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使用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快项目资金使用的重要意义。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十二五”期间各级政府卫生计生投入持续增加,有力地保障了深化医改等重点工作的落实,卫生计生事业得到持续健康发展。管好用好项目资金事关深化医改成效和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全国卫生计生系统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加速改革步伐,做到当年任务当年完成、当年经费当年使用。


 


    二、明确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清理使用责任。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加快项目结余结转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领导责任,全面及时掌握本地区2011年以来每一个项目结余结转资金存量,亲自研究部署加快项目结余结转资金使用工作;要成立专门工作组,负责督促结余结转资金使用管理;要明确责任处(科)室和责任人,研究细化每个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方案和时间进度,负责全过程跟踪、督促、指导、检查。项目执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直接责任,负责组织落实有关加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


 


    三、建立项目资金结余结转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全面梳理汇总截止2015年10月底前,本地区2011—2015年项目资金结余结转情况,并制定结余结转资金执行计划,分别于2015年11月5日前、2016年1月15日前,经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书面报送我委。同时,各地要强化监督主体责任,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月报等措施,及时掌握项目资金结余结转情况,切实加强对项目执行单位的业务指导。我委将适时对各地项目资金结余结转情况进行通报,对于工作开展得力、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不得力、成效甚微的地区将约谈主要负责人或通报批评。


 


    四、建立项目资金结余结转情况督查机制。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项目结余结转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督导检查,督促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加快结余结转资金使用。我委将把各地项目结余结转资金存量情况及督促推动本地区加快项目结余结转资金使用情况,作为今年11月份组织开展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卫生计生项目资金专项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


 


    五、建立项目结余结转资金使用情况与预算安排挂钩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本地区项目资金结余结转情况和使用情况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项目资金按时执行的,要给予适当鼓励;项目资金两年内有结余结转情况,或结余结转资金不能加快使用的,要视具体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收回,同时要扣减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额度。我委会同财政部在安排2016年项目资金时,将与各地项目资金结余结转情况和使用情况直接挂钩。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制订本省(区、市)加快项目结余结转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措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本地区负责该项工作的主要负责同志、具体负责部门、工作人员的名单和联系方式于2015年8月20日前报送我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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