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51家保健酒、配制酒企业69种产品违法添加行为的通告
文号
(2015年第45号)
内容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保健酒、配制酒生产企业存在违法添加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初步查明,共有51家企业在69种保健酒、配制酒中违法添加了西地那非(俗称“伟哥”的药品成分)等化学物质,并在产品名称、标识、标签上明示或暗示壮阳、性保健等功能。


    (一)初步查明,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的有15家企业27种产品,分别为:山西曲沃县吉利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沃国健酒1种产品;吉林伊通满族自治县宇田鹿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鹿鞭酒、鹿血酒、鹿茸酒、鹿筋酒、鹿尾酒、鹿茸血酒、鹿心血酒、鹿尾鞭酒8种产品;长春鑫汇鹿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鹿鞭神液酒1种产品;烟台鑫达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神力源养生酒、鑫达神力源酒2种产品;烟台市华海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御合酒、御合九开酒2种产品;开封市三九神功保健酒厂生产的巅峰对决酒、巅峰对决商务养生酒、众源玛卡动力酒3种产品;河南省汝阳县杜康泉酒厂生产的玛卡爽三天酒1种产品;大冶市金谷香酒厂生产的中国勐酒1种产品;地下黑窝点制造、标称湖北宏业实业总公司酒业分公司的命运牌雄风王养生酒1种产品;桂林市三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壮天王酒1种产品;柳州市柳南区桂坤酒厂生产的金锅功夫酒、瑶健酒2种产品;柳州德顺酒厂生产的柳霸神养生酒1种产品;泸州锦雨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苗山狼露酒1种产品;四川古本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古本酒1种产品;陕西佛坪九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丁香酒(中华盛酒)1种产品。


    初步查明,违法添加他达拉非、硫代艾地那非、伐地那非、红地那非等(均为与西地那非类似的化学物质)的有5家企业7种产品,分别为:辽宁桓仁五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帝春酒、阳春酒2种产品;长春市九鹿鹿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鹿鞭酒1种产品;河南省汝阳县杜康泉酒厂生产的奇菊雄枫牌植物配制酒1种产品;河南天鉴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皇家御贡酒1种产品;四川省东圣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御堂养生酒、古御堂虫草养生酒2种产品。


    (二)正在调查的涉嫌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的产品27种,涉及标称企业25家,分别为:长春军汇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鹿宝神液酒、鹿鞭神液酒2种产品;长春市鹿乡鹿茸酒厂生产的鹿鞭酒1种产品;吉林抚松县龙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蛾御草(三鞭酒)1种产品;通化华特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娜旮旯健身酒、三鞭酒2种产品;吉林省龙宇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鹿仙酒1种产品;吉林省绿家族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鞭酒1种产品;黑龙江海林市林海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氏补酒厂生产的钻酒1种产品;黑龙江省虎林市森源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鹿鞭酒1种产品;漳州市板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肾宝三鞭酒1种产品;江西日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龙凤酒1种产品;山东神龙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神博牌万得福酒1种产品;青州市华威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八珍养生酒1种产品;山东雄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尊牌福缘酒1种产品;河南九龙神功保健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劲舒春酒1种产品;南阳市广寿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张仲景人参蛹虫草酒1种产品;三九企业集团兰考地久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蛹虫草酒1种产品;河南镇平三潭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仲圣白金酒1种产品;湖北吴都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双乔梦露酒1种产品;湖南鼎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君领天下酒1种产品;湖南省永州零陵永桂异蛇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异蛇鞭酒1种产品;永州市异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朝阳旭日精品养生酒1种产品;长沙市雨花区康年华营养食品厂生产的清宫御酒1种产品;湖南省汨罗市汨罗春酒业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君领珍品养生酒1种产品;贵州省惠水县好花红酒厂生产的西门神酒1种产品;云南省开远市果酒厂生产的雄风露酒1种产品。


    正在调查的涉嫌违法添加他达拉非、硫代艾地那非、伐地那非、红地那非等化学物质的产品8种,涉及标称企业7家,分别为:山西金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定阳湖定阳酒1种产品;长春市吉祥源鹿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男人密码(鹿鞭酒)1种产品,吉林省长双鹿业特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倒翁(鹿宝补酒)1种产品,吉林颂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颂康鹿鞭配制酒、鹿皇春鹿鞭配制酒2种产品;黑龙江大庆辽金古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遼金雄风酒1种产品;湖南洪江元泰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元子酒1种产品;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椰岛鹿龟酒1种产品。


    上述生产企业要立即停止生产、就地封存违法产品,召回全部在售产品,并将去年以来生产、销售数量及销售流向报告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企业停产、封存、召回情况,于8月15日前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二、在保健酒、配制酒中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学物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述企业中,已有19家企业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犯罪侦查。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保健酒、配制酒经营者应对其所销售的产品进行全面自查,发现上述产品一律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继续经营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下架封存(包括产品名称、数量、标称生产企业等)情况汇总后,于8月15日前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保健酒、配制酒生产企业均须开展自查。凡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学物质的,要立即停止生产,就地封存产品,召回已售出产品,并于8月15日前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违法产品名称、批次、数量及流向等情况。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后,于9月10日前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五、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保健酒、配制酒生产经营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学物质的,要依法严厉查处;要加快正在办理案件的调查取证,彻底查清违法产品生产源头和违法添加化学物质来源,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和饮用本通告公布的相关产品,发现违法添加线索的,可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12331热线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特此通告。


 


    附件:1.初步查明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的产品及企业名单


    2.初步查明违法添加他达拉非等化学物质的产品及企业名单


    3.正在调查涉嫌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的产品及标称企业名单


    4.正在调查涉嫌违法添加他达拉非等化学物质的产品及标称企业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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