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实施时间的复函
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3]419号)
内容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请求给予添加菌种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改版过渡期的请示》(中乳协〔2013〕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我委《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367号),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相关菌种。2014年1月1日前已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可继续使用现有标签,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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