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动城乡医院对口支援,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7号),我委决定组织开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按照《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医院考核指标体系》(国卫办医函〔2014〕946号),督查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相关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
(二)支援医院与受援医院签订的对口支援协议目标完成情况。
(三)县医院能力提升情况。
(四)《关于二级以上医院与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函〔2014〕223号)落实情况。
二、督查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2015年6-7月,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自查。
(二)2015年10月,在我委综合督查时安排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督查项目,复核各地自查结果(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督查对象
(一)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对所有开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城市三级医院、县医院进行评估,以支援和受援医院作为一个整体打分。1家县医院有多家城市三级医院支援的,以承担主要支援任务的1家城市三级医院作为评估对象。
东部支援西部开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城市三级医院,由支援省份联合受援省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共同开展督查。请相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沟通协调。
四、其他事项
(一)此次督查的县医院是指县域内的公立综合医院(如县医院、县人民医院),不含县中医医院。
(二)请你委(局)于6月12日前将自查时间及安排告知我委医政医管局。
(三)请你委(局)于8月10日前将以下材料发送我委医政医管局邮箱:
1.自查工作总结。
2.本辖区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医院的对应关系表。
3.各支援、受援医院签订的对口支援协议电子版(扫描盖有公章的文件)。
4.辖区内所有县医院填写的医疗服务能力评估表(附件1)。
5.自查结果,包括完成打分的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医院考核评估表(附件2)、自查排名表(附件3)。
(四)督查结果将以适当形式公布,复核发现与上报自查情况不符的,在全国予以通报批评。
联系人:张竞由、王斐
电 话:010-68792097、68791889
邮 箱:bmaylzyc@163.com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