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督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
(国卫办医函[2015]475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动城乡医院对口支援,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7号),我委决定组织开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按照《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医院考核指标体系》(国卫办医函〔2014〕946号),督查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相关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


    (二)支援医院与受援医院签订的对口支援协议目标完成情况。


    (三)县医院能力提升情况。


    (四)《关于二级以上医院与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函〔2014〕223号)落实情况。


 


    二、督查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2015年6-7月,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自查。


    (二)2015年10月,在我委综合督查时安排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督查项目,复核各地自查结果(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督查对象


    (一)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对所有开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城市三级医院、县医院进行评估,以支援和受援医院作为一个整体打分。1家县医院有多家城市三级医院支援的,以承担主要支援任务的1家城市三级医院作为评估对象。


    东部支援西部开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城市三级医院,由支援省份联合受援省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共同开展督查。请相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沟通协调。


 


    四、其他事项


    (一)此次督查的县医院是指县域内的公立综合医院(如县医院、县人民医院),不含县中医医院。


    (二)请你委(局)于6月12日前将自查时间及安排告知我委医政医管局。


    (三)请你委(局)于8月10日前将以下材料发送我委医政医管局邮箱:


    1.自查工作总结。


    2.本辖区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医院的对应关系表。


    3.各支援、受援医院签订的对口支援协议电子版(扫描盖有公章的文件)。


    4.辖区内所有县医院填写的医疗服务能力评估表(附件1)。


    5.自查结果,包括完成打分的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医院考核评估表(附件2)、自查排名表(附件3)。


    (四)督查结果将以适当形式公布,复核发现与上报自查情况不符的,在全国予以通报批评。


    联系人:张竞由、王斐


    电  话:010-68792097、68791889


    邮  箱:bmaylzyc@163.com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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