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2015年第一轮申请支付工作的通知
文号
(国卫办医函[2015]458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精神,继续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现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2015年第一轮申请支付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及救助基金申请工作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按照《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34号)和《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工作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65号)有关要求,继续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应急救助对象的救治和救助基金申请工作。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产生的、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要在2015年6月15日前完成支付申请。逾期未提出的,按照该时段未发生费用处理。


 


    二、积极协调做好救助基金审核支付


    申请工作完成后,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导经办机构及时完成审核工作。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向政府汇报,积极协调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救助基金审核支付流程,将符合规定的救助基金尽快支付到位。


 


    三、做好救助信息统计工作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救助患者信息的统计工作,包括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诊断(病种)、申请基金金额、基金支付金额及汇总数据等,及时填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于7月10日前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疾病应急救助专用邮箱。2015年第一轮核销的救助信息与截至2015年5月30日历年累计的救助信息要分别报送。


 


    四、规范救助基金使用与管理


    各地要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开展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支付等工作。救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支付能力患者的急救费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患者,申请、审核进展缓慢或违规违纪骗取、套取、挪用救助基金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加强监管,推动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规范开展。我委也将适时组织督导调研工作。


    联 系 人:医政医管局  李艳丽、张萌


    联系电话:010-68792733、68792200


    电子邮箱:jbyjjz@126.com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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