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问题的复函
文号
(国卫办食品函[2015]469号)
内容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实施过渡期等有关问题的建议》(中国食协〔2015〕2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于2015年5月24日正式实施,请你协会加强标准宣传培训,做好行业贯彻实施。


 


    二、关于食品添加剂名称修改带来的旧版标签标识问题,经研究,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前提下,2016年6月30日前生产的食品,允许其标签标识继续使用GB 2760-2011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2016年6月30日起,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GB 2760-2014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名称进行标签标识。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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