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科学育儿和青少年健康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号
(国卫办家庭函[2015]344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


 


    为做好计划生育家庭未成年人的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工作,我委决定在全国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科学育儿和青少年健康发展试点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 总体要求


    紧密结合卫生计生中心工作,以计划生育家庭需求为导向,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面向家庭、服务家长”的原则,组织动员各方力量,探索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为广大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科学育儿和青少年健康发展指导服务,提升广大家长科学抚育婴幼儿和培养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家庭发展与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了解试点地区计划生育家庭在育儿和青少年健康发展方面的需求,为制定相关家庭发展政策提供依据,试点范围内服务建档率达到60%以上。


    (二)试点地区家长对育儿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水平逐年提高,为婴幼儿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家长接受育儿培训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三)试点地区家庭成员,包括青少年本人对青春期生理和心理知识的知晓程度逐年提高,青少年友好的家庭环境逐渐形成。家庭成员接受培训或咨询覆盖率达80%以上。


    (四)试点地区家庭成员在育儿、青少年培养方面接受服务满意率达70%以上。


 


    三、 主要任务


    (一)了解需求,明确重点任务。 试点单位要组织开展面向计划生育家庭婴幼儿和青少年的服务需求摸底调查,建立服务档案,研究分析需求重点,结合卫生计生系统网络技术优势,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重点任务、进度安排、实施方法和保障措施等。


    (二)宣传普及核心信息和科学知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以及手机信息终端等媒体,普及家庭科学育儿、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核心信息和科学知识,倡导科学理念,提高家庭对科学育儿和青少年健康发展重要性的认知程度和知识技能的掌握水平。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宣传活动,为家庭科学育儿和青少年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上门服务。各试点单位要因地制宜,充分依托妇幼健康服务等网络,以国家卫生计生委编印的儿童早期发展系列教材及青少年相关教材为依据,以“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和“新家庭计划”培训内容为指导,围绕计划生育家庭在育儿、培养未成年人方面的现实需求,为广大家长提供指导培训及服务。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技术规范要求,开展上门指导服务,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和沟通,提供科学、准确、适用的知识、信息及服务。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服务。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开展科学育儿和青少年健康发展相关服务。鼓励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多种主体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亲子活动、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培养、养生保健、儿童安全与应急避险、青春期保健和性健康知识等指导和服务。健全行业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服务内容。


 


    四、工作进度


    2015年4月,印发试点通知,明确试点单位(详见附件)。


    2015年5-8月,各试点单位开展摸底调研,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启动试点工作。


    2015年9月-2016年,试点单位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试点培训及服务工作,探索模式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不断完善工作措施,确保试点工作有效开展。


    2017年-2020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不断扩大试点,逐步实现家庭科学育儿和青少年健康发展工作的全面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这两项工作纳入卫生计生中心工作总体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同部署同落实。要保障经费投入,设立专项资金,在人员、设备等方面予以支持,保障工作深入持续开展。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试点单位的调研指导,在省内推广成功经验,切实发挥其引领和带头作用。


    (二)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承担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系统内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各司其职,加强协作,探索建立跨部门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试点工作的全面落实。


    (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对各试点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督导,重点评估试点工作组织、管理情况及效果。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对本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年度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确保试点工作落实到位,并及时将情况报送我委。


    联系人: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  徐  航、郑春梅


    联系电话:010-62030764/865、010-62030874(传真)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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