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下放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文号
(2015年第3号公告)
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要求,将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的审批职责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做好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的许可申请。


    二、对公告发布之日前受理但尚未完成行政许可程序的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的许可申请,由我委政务大厅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将申报资料和技术审查结论移交给申请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继续完成行政许可程序。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二号楼北裙楼


    邮编:100044


    联系电话:010-68791407、68791409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4月20日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医药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链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SDA药品评审中心| 化妆品招商网资讯| 卫生部| 爱视立眼贴
专业提供药品信息、药品招商、药品代理、保健品招商、医药原料采购供应的中国药品信息网站平台
版权所有 © 2003-2028 盗冒必究  客服热线:0575-83552251 / 13754370441  QQ客服:药品信息客服
浙ICP备16010490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22093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浙)-经营性2023-0215 浙公网安备:330683240604819103159
 医药代理商群1:药药网医药代理医药代理商群2:药药网医药代理2医药代理商群3:药药网医药代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