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宁夏、云南等5省区开展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号
(发改办高技[2015]84号)
内容



宁夏自治区、云南省、内蒙古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的精神,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的相关工作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同意宁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分别与解放军总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与北京协和医院,云南省与中日友好医院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省区人民政府要支持省院合作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及时总结宣传试点经验,为在全国推广应用远程医疗提供实践基础和经验借鉴。


 


    二、各试点省区要在远程医疗的操作规范、责任认定、激励机制、服务收费、费用报销等方面,研究制定适用于远程医疗发展的相关政策、机制、法规和标准,探索市场化的远程医疗服务模式和运营机制。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研究制定远程医疗相关操作规范、责任分担办法、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条件标准。


    (二)研究建立医院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双向转诊确认机制和远程会诊后转诊绿色通道。


    (三)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及有关要求,研究制定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四)研究将远程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新农合报销范围。


    (五)研究建立患者隐私保护机制,以及推进远程医疗应用的人才保障、资金保障等相关配套政策。


    (六)研究建立通过远程医疗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率和卫生资源利用效率的机制。


    (七)有条件的地方选择具有丰富远程医疗实施和运营经验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研究建立基于第三方的市场化远程医疗服务模式、运营机制和管理机制。


 


    三、解放军总医院、北京协和医院、中日友好医院要面向合作试点省区的所有省级和部分地市级医院,开放优质医疗资源,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以远程视频会诊、病理诊断、影像诊断、远程监护、手术示教指导、远程门诊咨询和远程教学查房等为主要内容的远程医疗服务。


    (二)开展临床教学和继续教育、健康教育等服务,帮助试点省区提高医疗卫生队伍的救治能力和协作服务水平,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健康管理能力。


 


    四、试点省区参与试点工作的省级和地市级医院要按照本省区的统一部署,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配合试点省区研究制定远程医疗相关政策、机制和标准。


    (二)建设完善满足远程医疗服务需求的远程医疗信息系统。


    (三)有条件的医院探索设立远程医疗诊室。


 


    五、要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完善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技术方案,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障和风险评估工作,选取自主可控的信息技术产品和专业服务队伍,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六、各试点省区要充分发挥试点协调机制的协调指导作用,切实建立各有关部门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以及权责对称、目标清晰的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上下联通、纵横协同、政企合作推进远程医疗发展的新局面。


 


    七、各试点省区和省区合作医院要根据确定的试点工作方案要点(详见附件),研究细化试点工作目标的具体步骤和工作计划,落实各项试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将试点工作落到实处,并不断提炼提升试点成果,形成示范推广机制,并每半年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


 


    八、宁夏、贵州、内蒙古、云南等省区试点工作所需主要资金自筹解决,国家将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效果给予一定支持,具体另行通知。请西藏自治区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按程序批复试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向我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考核结果与国家资金支持力度挂钩。对未通过考核验收的省区,将视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拨付资金,并调整出试点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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