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独一味口服制剂说明书的通知
文号
(食药监办药化管[2015]18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控制药品使用风险,决定对独一味口服制剂说明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要求见附件)。现请将如下事项通知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并督促尽快完成:


 


    一、在2015年4月30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报备案。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


 


    二、应当将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


 


    三、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


 


    附件:独一味口服制剂(颗粒、软胶囊、分散片、咀嚼片、滴丸、丸、泡腾片、片、胶囊)说明书修订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月23日


 


 


    附件


    独一味口服制剂(颗粒、软胶囊、分散片、咀嚼片、


    滴丸、丸、泡腾片、片、胶囊)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包括:


    1.消化系统:胃(脘)不适、腹痛、腹胀、腹泻、恶心、呕吐、口干等,有肝生化指标异常病例报告。


    2.全身性反应:疼痛、水肿、乏力、潮红、过敏反应等。


    3.皮肤:皮疹、瘙痒等。


    4.神经系统:头晕、头痛等。


    5.心血管系统:心悸、胸闷等。


    6.其他:有鼻衄、黑便、紫癜病例报告。


 


    二、【禁忌】项应当包括:


    1.对本品过敏或有严重不良反应病史者禁用。


    2.孕妇禁用。


 


    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包括:


    1.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功能主治及用法用量使用。


    2.目前尚无儿童应用本品的系统研究资料,不建议儿童使用。


    3.用药后一旦出现潮红、皮疹、瘙痒、心悸、胸闷、憋气、血压下降等可能与严重不良反应有关的症状时,应立即停药并就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医药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链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SDA药品评审中心| 化妆品招商网资讯| 卫生部| 爱视立眼贴
专业提供药品信息、药品招商、药品代理、保健品招商、医药原料采购供应的中国药品信息网站平台
版权所有 © 2003-2028 盗冒必究  客服热线:0575-83552251 / 13754370441  QQ客服:药品信息客服
浙ICP备16010490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22093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浙)-经营性2023-0215 浙公网安备:330683240604819103159
 医药代理商群1:药药网医药代理医药代理商群2:药药网医药代理2医药代理商群3:药药网医药代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