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文号
(国卫办监督函[2015]57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我委决定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1.生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生产企业逐一排查,摸清生产企业底数。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重点检查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厂区环境与布局等情况(见附件1表2-1)。同时,按照《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2012版)》要求,认真核对、更新《消毒产品生产被监督单位信息卡》信息,完善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档案。


    2.消毒产品规范性检查。摸清辖区内生产企业的产品底数,重点检查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其备案情况;检查产品,特别是抗(抑)菌制剂的生产过程记录、原料进出货记录、产品批次检验报告等内容,核查是否存在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等内容(见附件1表2-2)。


    3.消毒产品抽检。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的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进行采样检验(见附件1表2-3)。


    (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1.机构资质情况。核实是否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批准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见附件2表3)。


    2.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情况。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真实、规范;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条件;仪器设备是否满足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要求;是否建立和完善技术服务档案;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见附件2表3)。


 


    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3月)。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进行全面部署。做好宣传工作,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提供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二)自查整改阶段(4月-5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要制作产品目录清单,并与辖区内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签订承诺书。


    (三)监督检查阶段(6月-10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对辖区内所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总结上报阶段(11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11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和汇总表(附件1表3、4、5、6,附件2表1、2、4、5、6、7)报送我委综合监督局。重大案件及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是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部署,保障经费,力求专项整治取得实效。我委将于11月对部分省份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各地要以专项整治为契机,认真梳理,摸清底数。全面清理、整顿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落实监管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一查到底,做到查处到位、整改措施到位。督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


    (三)各地要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与卫生许可延续相挂钩。建立完善省际间案件协查和通报机制,及时通报信息、反馈处理意见。


    (四)各地要充分利用媒体报道、网络宣传等途径,报道专项整治进展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公布不合格产品及问题单位名单。要大力宣传、普及消毒产品、放射诊疗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增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守法意识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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