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12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4〕68号),设立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为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医疗服务体系规划、医疗资源、医疗卫生专业队伍发展相关的政策研究,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起草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提供技术咨询和政策建议。
(二)组织开展医院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协助制定医疗管理方针、政策和行业规范,为医疗机构培养医院管理和业务技术人才,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提供智力支持。
(三)组织开展医疗服务政策、质量、安全、效果等研究,提供医疗质量管理评价研究和咨询服务。承担国家级药事、护理、院感等质控中心相关工作。
(四)受托承担医疗相关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五)组织开展医疗信息化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等研究,开展医疗信息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等单位提供信息专业服务。
(六)组织开展卫生计生医德医风相关理论与实践研究,协助制定卫生计生行风建设方面政策和管理规范。
(七)提供医院管理和业务技术人才培养等专业服务。
(八)组织开展医院管理和业务技术人才的国内外合作交流,编辑出版医院管理方面的学术期刊、出版物。
(九)承办国家卫生计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研究所文电档案、机要保密、会务、督查、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研究所外事工作。
(二)党群人事处。
负责日常党务、统战、工会、共青团和妇工委等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研究所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
(三)财务处。
负责研究所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会计核算和收支管理;负责资金管理;参与研究所重大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决策。
(四)审计处。
组织制定研究所内部审计相关制度、规定,拟定审计工作计划,开展研究所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相关工作,加强内部审计监管。
(五)行风建设研究部(医疗政策研究部)。
开展行风建设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开展行风建设管理及医德医风建设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医疗管理、改革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和产学研战略研究。开展医疗服务体系、医疗资源配置方面的研究。拟定研究所科研发展规划;承担研究所科研项目申报、管理和科研基地建设工作;承担研究所智库建设和科研合作项目管理以及其他科研工作。
(六)医疗质量管理研究部。
开展医疗质量管理的监测、预警、处置等方面的研究和培训工作;开展医疗质量控制信息收集、分析与评价工作。
(七)医疗服务与安全研究部。
开展医疗服务与安全以及医院感染管理研究;开展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医患关系的研究;开展防盲治盲和防聋治聋等康复医学相关政策和技术研究。根据研究所受托情况,承担医疗服务、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八)护理管理研究部。
开展护理管理、护理服务等领域的研究工作;开展护理质量信息收集、监测与分析;组织开展护理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根据研究所受托情况,承担护理标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九)药事管理研究部。
开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临床药学管理、药学服务等领域的研究工作;组织开展药学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开展临床合理用药的监测、评估和指导工作。
(十)医院评审评价研究部。
开展医院评审评价理论、方法、标准的研究,开展精细化医院评价方法研究,负责第三方满意度评价工作和医院评审评价专家库的建立和培训工作。根据研究所受托情况,承担医疗机构管理标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开展医院战略管理、组织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经济和运营管理以及医院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研究。
(十一)医疗信息化研究部。
开展医疗信息化相关标准与规范的研究;为医疗机构提供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咨询服务;开展医院管理、医疗健康大数据收集与挖掘利用研究;承担研究所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经费自理事业编制50名。其中,领导班子职数3名;内设机构正副职领导职数22名。
四、其他事项
(一)《中国数字医学》杂志社、《中国护理管理》杂志社、《中国医院建筑与装备》杂志社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主办的二级法人企业。
(二)《中国医疗管理科学》编辑部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主办的杂志编辑出版机构。
五、附则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事司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事司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