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口原料鱼油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文号
(国卫办食品函[2014]1050号)
内容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进口原料鱼油适用标准问题的函》(质检办食函〔2014〕90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不适用于来函所提用于精炼加工但不供人类直接食用的原料鱼油(又称“毛鱼油”、“粗制鱼油”、“半精制鱼油”等)。为保障消费者健康,上述产品应当仅用于生产企业精炼加工,不得直接销售供消费者食用。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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