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文号
(国卫科教函[2014]182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委属委管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医学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贯彻《若干意见》精神


    《若干意见》对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作出了全面部署,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实现科研项目分类管理。通过规范项目立项、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等工作,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改进科研项目管理流程。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采取多种措施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要进一步落实监管和服务责任。


 


    二、改进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要求,我委将着力改进国家医学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并采取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建立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完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等保障措施,促进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着本地区项目组织推荐、过程管理和验收等环节的管理职责,应当根据年度申报指南与相关文件要求,积极组织项目申报、推荐工作,定期进行项目检查,并协助、配合我委开展项目过程评估、验收等管理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要在本单位内部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开展内部监督,定期进行项目自查,按照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的项目检查、评估等相关工作。


 


    三、加强医学科研项目资金监管


    我委将按照国务院要求进一步规范项目预算编制,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完善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管理,完善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及时下达项目资金。项目任务目标完成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允许项目结余资金在一定期限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其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项目承担单位及参与单位项目预算编制和执行的指导、监管,针对不同项目特点,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或抽查。


    全面落实预算编制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应当科学合理、实事求是,按照要求和时限填报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严禁扩大开支范围,调整支出标准。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要积极配合监管工作。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涉及调整事项,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待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做好医学科技“十三五”规划的预研工作


    按照国务院部署,我委将进一步加强国家医学科技发展的顶层设计,制定国家医学科技发展“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进一步明确国家医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功能定位和目标,科学组织安排医学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保证项目成果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国家医学科技发展的大框架下,密切结合地方卫生计生工作需求,综合研判当地医学科技发展水平,制订本地区医学科技发展“十三五”规划。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建立省级医学科研基金,根据地方的实际工作需求,科学布局,以项目带动地方医学科研人才队伍与基地建设工作,并逐步实现与国家医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对接。


 


    五、落实各方责任


    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及资金安全,我委将按照国务院要求制定或修订各类医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及部门间协调机制,督促指导各地区开展医学科研活动,做好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


    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工作,并设立专门人员负责项目管理。在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推动地方医学科研基金建设,不断提高医学科研项目管理水平。对于非卫生计生系统项目承担单位,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与其主管部门的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配合其对项目单位的监管。


    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要强化法人负责制,切实履行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科研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委直属联系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订加强医学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具体管理措施,我委将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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