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
(国卫办监督函[2014]647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4〕36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全面了解地方开展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我委定于2014年8月对部分地方开展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安排部署情况,包括工作方案的制定、组织机构、召开会议、建立工作制度情况等。


    (二)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阶段总结情况,包括贯彻落实情况、主要问题以及意见建议。


    (三)许可、日常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衔接情况,主要包括日常监管职责分工、监督执法机构与管理部门工作衔接与配合、监管信息的共享与通报情况等。


    (四)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主要是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到位情况等。


    (五)开展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体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解决情况、下一步工作建议。


    本次督查还同时对各地医疗全行业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题调研。


 


    二、督查对象和形式


    (一)督查对象。省、地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受委托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工作的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至少各1家;医疗机构,学校至少各3家。


    (二)督查形式。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完成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认真总结辖区开展法律法规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认真总结《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以来在辖区的贯彻落实情况,客观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各地要按照督查工作内容和要求,提前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工作,组织做好有关文件资料的准备,配合督查工作的开展。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等要求,严格控制陪同督查人数,轻车简从,提高工作效率。具体督查时间、地点和人员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钟发英、房元萍


    电话:010-68792849、68792042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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