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文号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4113]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4〕17号)精神,切实做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督查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督查评估工作。开展督查评估工作是推动提升工程重点任务落实、确保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改有关基层中医药工作目标顺利完成的有效手段,也是全国中医药系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国务院全面督查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事业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督查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抓落实放到与抓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扎实完成工作任务,保证督查评估工作效果。


 


    二、明确督查评估工作重点。本次督查评估的重点是:提升工程组织领导情况,基层中医药政策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人员配备和服务提供情况,提升工程重点项目执行情况,本地区对提升工程投入情况。


 


    三、把握督查评估主要环节。


    (一)要依据提升工程督查评估方案和细则,制定本省(区、市)工作方案和督查评估实施细则。


    (二)要选派责任心强、严谨细致、业务精通、敢于动真碰硬的人员参加督查评估,加强人员培训,使他们了解督查评估工作目的、内容、任务、流程和有关要求,保证督查评估质量。


    (三)要确保督查评估覆盖面。市(地)要督查评估辖区内每个县(市、区);省(市、区)要督查评估辖区内每个市(地)至少30%的县(市、区),好、中、差的县(市、区)要各占三分之一;每个县(市、区)至少要检查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受检县(市、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确定,应采取自我推荐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受检地区工作,各省(区、市)对辖区内每个市(地)、各市(地)对辖区内每个县(市、区)的督查评估都要评定等次、做出排名。


 


    四、建立督查评估工作制度。


    (一)台帐制。要对50项具体指标进行“对帐盘点”,已经落实的查效果,正在落实的查进度,没有落实的查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


    (二)通报制。要将督查评估结果及时通报,抓得好的要通报表扬,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抓得不好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三)奖惩制。要将督查评估结果作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项目分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地区要进行约谈。


 


    五、严格遵守督查评估工作纪律。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不得安排超标准接待,不得收受礼品礼金,厉行节约,减轻基层负担,提高督查评估工作效率。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作为督查评估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督查评估工作负总责。要责成专门的处室和人员,负责有关工作任务的落实和组织协调工作。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主动沟通和协调配合,建立联合部署、联合督查、联合推动的工作机制。


    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务必于2014年7月20日、9月10日前,分别将本省(区、市)督查评估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督查评估报告(主要内容见附件)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联系人:程 强 孟庆彬


    电 话:010—59957816 59957765 59957693(传真)


    邮 箱:yizhengsierchu@126.com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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