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累积生育需求集中释放,出生人口数量有所增加,高龄孕产妇比例有所增高,妇幼健康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服务资源都将面临新挑战。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做好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保障单独两孩政策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
(一)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保障母婴安全放在卫生计生工作的突出位置,指导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分管业务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加大医疗机构内部挖潜,扩充产科床位,重点提高妇产科、儿科服务能力。
(二)做好预案准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妇幼健康服务保障措施纳入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统筹考虑。要深入分析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对妇幼健康服务的影响,开展服务资源调查,迅速摸清底数,针对服务缺口,明确工作措施,尽快研究制订工作方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公布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机构名单。有条件的地区,要动态公布孕产妇保健建册(卡)和产科床位使用情况,引导群众合理选择助产机构,有序就诊。
(三)加强服务设施建设。各省(区、市)要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作为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配套措施,加大经费投入,加快“十二五”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执行进度。在“十三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作为重点支持内容,切实改善业务用房和装备条件,确保尽快在省、市、县三级均建成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实现《两纲》任务目标。大力加强综合医院妇产科、儿科建设,加强妇产、儿童专科医院建设,提高妇产科、儿科临床专科能力,推动区域妇产、儿童医疗中心建设。
(四)配强妇幼技术人员。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强化助产士、儿科医师与护士等紧缺人员岗位配置。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方面对妇产科、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等给予政策倾斜,切实改善人员待遇。结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全面落实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编制,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吸引高素质人才,打造过硬技术队伍,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启动大学本科助产专业招生培养试点工作。改革助产士职称评定制度,加快助产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设立助产技术培训基地,深入实施“降消”项目和卫生人才培训项目,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组织好全国妇幼健康技能竞赛,全面提高妇幼健康整体服务水平。
二、提供优质服务,适应群众需求
(五)做好宣传与健康教育。各地要以计划怀孕夫妇、孕产妇和哺乳期妇女为重点人群,以科学备孕、孕前优生、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诊断、安全分娩、儿童保健、计划生育为重点内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微博、微信等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加强政策解读,普及健康知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倡导自然分娩和母乳喂养。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设置单独两孩生育服务咨询室,积极做好符合政策夫妇生育咨询、指导和服务。
(六)提供便民优质服务。针对高龄孕产妇增多的特点,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深化孕产妇、儿童预约诊疗服务,优化门、急诊环境和服务流程,广泛开展便民门诊服务。开展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不断改进医疗保健服务。全面推行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制度,通过设置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和网上信箱等多种形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规定时限及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推进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督促落实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免费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七)加强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管理。医疗机构在为经产妇建立孕产妇保健册(卡)时,要认真询问既往生育史、难产史、避孕史,详细进行体格检查。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要求,特别关注高龄孕产妇和剖宫产后再孕妇女,筛查危险因素,识别高危孕妇和新生儿,进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密切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加强高危新生儿访视,强化主动服务,及时救治转诊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各地要加快辖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建立健全快速、高效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会诊网络,健全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有效衔接和绿色通道畅通。
(八)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结合孕前、孕产期和新生儿医疗保健服务,全面落实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措施。积极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确保项目质量,鼓励地方将孕前优生项目扩大到城市,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扎实做好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和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推进地中海贫血防控试点项目,逐步拓展项目覆盖面。加强产前诊断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水平。通过综合防治,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三、强化服务管理,确保质量安全
(九)强化服务监管。强化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严格机构、人员准入,规范与妇幼健康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以助产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管理为重点,建立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要认真落实《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进一步规范母乳代用品宣传和销售行为的通知》等要求,严格控制剖宫产率,积极倡导母乳喂养,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十)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以大中城市和流动人口流入较多的地区为重点,建立妇幼健康服务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动态了解产科门急诊量、孕产妇保健建册(卡)量、产科床位使用率、活产数、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等情况,科学划定预警线,制订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产科、儿科急救设备配备和储备,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切实保障母婴安全。
各地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我委报告,我委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