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
(国卫办监督函[2014]363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安排,我委决定于2014年5-8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上述法律法规公布施行以来的基本情况。包括:地方性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组织实施机构、人员以及经费保障情况,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工作衔接配合情况。


    2.《执业医师法》确定的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执业注册制度、医务人员权利与义务、医师培训教育制度、考核制度以及医师依法执业与监督管理制度。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确定的医疗机构布局规划与设置审批制度、执业登记制度、评审制度以及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与监督管理制度。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以及法律责任落实情况。


    5.《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确定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乡村医生执业权利与义务、乡村医生培训考核制度以及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与监督管理制度。


    (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学校卫生工作职责情况。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学校卫生监测、疾病防治工作及人员和经费保障情况。


    3.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及人员和经费保障情况。


    4.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开展学生体质健康调查研究、疾病防治和专业培训工作情况。


    5.学校开展学生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及改善教学生活环境工作等情况。


 


    二、对象及范围


    (一)《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医学考试机构、监督机构以及受委托承担相应工作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重点检查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2.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和乡村医生等,重点检查依法执业情况。


    (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涵盖省、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及全部区域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2.各省(区、市)抽取辖区内10%的中小学校(城市和农村比例为1:2)及10所高校。抽取的学校应当纳入2014年国家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确定的范围。


 


    三、工作部署及要求


    (一)部署阶段(5月)。各地要制订本辖区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尽快建立健全综合监督工作协调机制。由综合监督部门牵头,人事、规划、财务、法制、疾控、医政医管、基层卫生、妇幼、宣传、科教、中医等部门配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积极与教育行政部门沟通,做好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二)自查阶段(6-7月)。各地要按照监督检查内容进行自查,逐级上报自查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省级要组织对下级工作开展抽查。各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问题解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各地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本次监督检查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总结上报阶段(8月)。省(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于2014年8月10日前将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附表1-5)报送至我委综合监督局。《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落实情况应当分别总结和报送。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和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我委将组成检查组,适时对部分省份开展监督检查。


    联系人:钟发英、房元萍


    电话:010-68792849、68792042


    传真:010-68791896、68792400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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