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出口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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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我委决定取消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出口审批。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我委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出口审批。


 


  二、医疗机构禁止使用境外来源的人体血液(包括血浆及其他血液成分)、组织器官用于临床医疗用途。


 


  三、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的目的,对于血液及特殊血液成分(如:外周血造血干细胞、骨髓造血干细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等)国内医疗机构需要使用并办理入境或者境外医疗机构需要办理出境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按照现行规定及途径办理出入境手续。


 


  四、用于科研及其他用途的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出口,按照科技部“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和质检总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血站采供血、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定期组织血液安全技术核查,保障血液安全和血液供应。


 


  六、各地应当贯彻落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深入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不断增加组织器官供给并提高利用率,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同时,不断完善大数据信息化监管与点对点飞行检查紧密结合的监管机制,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12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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