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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中药鳖甲质量监管严防病死甲鱼骨流入药用渠道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中药鳖甲质量监管严防病死甲鱼骨流入药用渠道的通知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药品“两打两建”的工作部署,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食药监〔2013〕208号)的工作要求,针对近期媒体报道个别地区病死甲鱼骨通过地下产业链流入中药材市场的现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药材鳖甲来源于鳖(俗称甲鱼)的背甲,应自活体现杀,沸水烫取获得。不得使用病死鳖,更不得腐化取骨。鳖甲药材产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产地初加工管理,监督加工户认真遵守产地初加工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严防病死甲鱼骨等病害原料流入中药材流通环节。浙江省的检查情况请于2013年12月31日前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二、各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药材质量监管,立即开展对市场内鳖甲经营的检查和质量抽验,对发现来自病死甲鱼骨及其他质量问题的一律没收,监督销毁,并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和公开曝光。对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对使用和销售鳖甲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和抽验,如发现问题,一律依法严厉查处,并予以曝光。
各地在检查处理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
联系人:药品化妆品监管司 谭刚
电 话:010-88330864
E-mail:tangang@cf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