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国卫疾控发[2013]28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现就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将甲型H1N1流感从乙类调整为丙类,并纳入现有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解除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感染H7N9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种管理调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病种调整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切实做好上述传染病的监测、报告、数据统计及信息发布等各项工作。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重点培训《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2版)》、《流行性感冒诊断标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标准》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技术文件,切实提高医务人员对相关传染病诊断报告水平。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于诊断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人感染H7N9禽流感和流行性感冒(含甲型H1N1流感)病例后24小时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于诊断后24小时内填写并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要规范开展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重症患者的救治成功率,降低死亡率。


 


    四、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与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沟通协调,在2013年10月31日前完成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及相关专病系统的调整与测试工作。人感染H7N9禽流感自2013年11月1日起,纳入乙类传染病进行统计汇总,累计数据包含2013年1月1日以来全国报告的所有个案数据和事件数据。甲型H1N1流感和流行性感冒2009-2013年各自的统计规则维持不变,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甲型H1N1流感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纳入流行性感冒统计汇总。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统计分析规则维持不变。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本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进一步加强流感、人感染H7N9禽流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点传染病的监测、报告、信息审核和实验室检测工作,为传染病防治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加强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沟通配合,确保后续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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