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号
(国卫妇幼发[2013]22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的管理,满足育龄人群避孕节育需求,保障育龄人群身心健康,现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出如下补充规定,作为《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产品实施质量监测、综合评价,择优采购。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产品自动退出《目录》,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产品进入目录:


    (一)生产企业主动要求其产品退出《目录》的;


    (二)企业生产许可或产品市场准入注册文号不在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企业未能提供有效文件的;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产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四)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有效文件或药品GMP证书被注销的;


    (五)国家有关质量公告中将该产品列入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名单中的;


    (六)产品质量或企业信誉、责任出现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发现企业资质证明和检验报告等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药品避孕适应证被取消或增加使用限制条件、不适宜基层使用,或药品标准被取消的;


    (九)产品连续两年没有被采购的;


    (十)企业或产品出现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不适于继续纳入《目录》情况的。


 


    文中条文顺序做相应调整。


    此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中与此规定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9月29日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医药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链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SDA药品评审中心| 化妆品招商网资讯| 卫生部| 爱视立眼贴
专业提供药品信息、药品招商、药品代理、保健品招商、医药原料采购供应的中国药品信息网站平台
版权所有 © 2003-2028 盗冒必究  客服热线:0575-83552251 / 13754370441  QQ客服:药品信息客服
浙ICP备16010490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22093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浙)-经营性2023-0215 浙公网安备:330683240604819103159
 医药代理商群1:药药网医药代理医药代理商群2:药药网医药代理2医药代理商群3:药药网医药代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