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就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加强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所有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委托加工、原料辅料购入使用、生产工艺流程等,对企业生产加工中可能出现的非法添加行为进行排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开展对辖区内食品、化妆品批发市场和药品经营企业、商场、超市等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否按要求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是否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并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加大重点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抽验力度。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生产经营产品的抽验力度,重点对宣称改善睡眠、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减肥等功能的保健食品,宣称美白、祛痘、去皱、抗衰老功能的护肤产品,祛斑、育发、染发等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洗浴类产品等进行抽验(详见附件1、2)。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针对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的研究工作,以补充方法和项目的结果作为认定质量依据的,需报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
(三)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照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票索证、票据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含非法添加物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生产非法添加产品的,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照,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一律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要进一步拓宽举报渠道,公示举报方式,及时分析举报线索,加强追踪调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四)加大宣传报道和曝光力度。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主动宣传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工作的举措、进展和成效,营造更加有利的监督执法环境,将打击非法添加工作不断推向深入。对非法添加行为要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有力震慑违法分子。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非法添加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打击非法添加作为今年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推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坚决维护公众健康及合法权益。要强化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层层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查,完善机制。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案件协查力度,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在监督检查和抽验中发现非法添加产品涉及辖区外生产、经营企业的,要组织做好调查工作,查清产品的来源、去向、数量等,并及时通报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协查,接到协查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做好协查工作,及时反馈协查结果。涉及假冒产品的,协查结果同时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突出重点,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的重点抽查,其中生产企业抽查覆盖率不低于30%,抽查经营企业覆盖的地(市)不低于本辖区内地(市)数的10%。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根据各地检查和抽验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随机检查抽验,评估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并对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重点案件进行督查督办。
(四)及时总结,加强信息报送。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本辖区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应等,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每两周应至少报送1期工作简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工作相关数据(格式见附件3)纸质版应在每月30日之前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请同时报送电子版,电子表格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系统专网或稽查业务管理系统下载。
联系人:卜治溢
电 话:010—88331340
传 真:010—88388532
邮 箱:buzy@sda.gov.cn
附件:1.保健食品中易非法添加的物质、组分及检测依据(第一批)
2.化妆品中易非法添加的物质、组分及检测依据(第一批)
3.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保健食品中易非法添加的物质、组分及检测依据(第一批)
序号 | 易非法添加的保健食品产品类别 | 易非法添加的物质或组分名称 | 检测依据 |
1 | 宣称改善睡眠功能产品 | 艾司唑仑、奥沙西泮、阿普唑仑、巴比妥、苯巴比妥、地西泮、劳拉西泮、氯氮卓、氯硝西泮、咪哒唑仑、三唑仑、司可巴比妥、硝西泮、异戊巴比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24 |
2 | 宣称辅助降血糖功能产品 | 二甲双胍、苯乙双胍、吡格列酮、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格列喹酮、格列美脲、格列齐特、瑞格列奈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29 |
3 | 宣称缓解体力疲劳功能产品 | 伐地那非、西地那非、他达拉非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 |
4 | 宣称减肥功能产品 | 西布曲明、芬氟拉明、麻黄碱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 2006004 |
附件2:
化妆品中易非法添加的物质、组分及检测依据(第一批)
序号 | 易非法添加的化妆品产品类别 | 易非法添加的禁用物质或组分名称 | 检测依据 |
1 | 祛斑类、 宣称美白功能的护肤类产品 | 氯化氨基汞 |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
2 | 氢醌 |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
3 | 铅及其化合物 |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
4 | 苯酚 |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
5 | 宣称美白功能的护肤类产品 | 丙烯酰胺 | 《关于印发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96号) |
6 | 宣称祛痘功能的护肤类产品 | 甲硝唑 |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
7 | 氯霉素等抗生素 |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
8 | 糖皮质激素 | 《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GB/T24800.2-2009) |
9 | 磺胺 | 《化妆品中二十一种磺胺的测定》(GB/T24800.6-2009) |
10 | 宣称去皱、抗衰老功能的护肤类产品 | 性激素 |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
11 | 育发类产品 | 氮芥及其盐类 |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
12 | 米诺地尔及其盐和衍生物 | 《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米诺地尔检测方法(暂行)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40号) |
13 | 染发类产品 | 间苯二胺及其盐类 |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
14 | 宣称去屑功能的发用产品 | 酮康唑 |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
15 | 指甲油类产品 | 邻苯二甲酸酯、甲醇 | 《关于印发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96号);《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
16 | 爽身粉、痱子粉类产品 | 石棉 | 《关于提供粉状化妆品及其原料中石棉测定方法(暂定)的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09〕136号) |
附件3:
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类 别 | 单 位 | 数 量 |
出动执法人员 | 人次 | |
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 家 | |
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 | 家 | |
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 | 家 | |
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 | 家 | |
抽验保健食品数量 | 种次 | |
抽验化妆品数量 | 种次 | |
检出非法添加保健食品数量 | 种次 | |
检出非法添加化妆品数量 | 种次 | |
查扣非法添加保健食品数量 | 盒(瓶) | |
查扣非法添加化妆品数量 | 盒(瓶) | |
查扣非法添加保健食品货值 | 万元 | |
查扣非法添加化妆品货值 | 万元 | |
责令保健食品企业停产停业 | 家 | |
责令化妆品企业停产停业 | 家 | |
吊销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 | 家 | |
吊销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 | 家 | |
罚没金额(保健食品) | 万元 | |
罚没金额(化妆品) | 万元 | |
移送公安部门案件(保健食品) | 件 | |
移送公安部门案件(化妆品) | 件 | |
报送方式和要求:2011年6月起,每月30日前报送,邮箱:buzy@sda.gov.cn,传真:010-88388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