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变更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
(2017年第150号)
内容


  依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标签和说明书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应当与获得注册的产品配方内容一致。为做好标签变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需要申请标签变更的情形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标签中下列内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变更申请:


  (一)产品名称变化的;


  (二)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化的;


  (三)配料表、营养成分表变化的;


  (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变化的;


  (五)注册商标、图形、产品标准代号、认证项目发生变化的;


  (六)其他涉及产品配方注册一致性的内容变化的。


 


  二、不需申请标签变更的情形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标签中的下列事项发生变化,可自行修改,不需提交变更申请:


  (一)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方法、食用量、贮存条件、注意事项,以及产品追溯、提醒或警示、产品售后服务的信息变化的;


  (二)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地、来源国的声称变化的;


  (三)主要展示版面除商标和产品名称外内容的位置,以及非主要展示版面内容的位置变化的;


  (四)商标持有人、代理商、生产许可证编号(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编号)、联系方式(二维码、电话等)变化的;


  (五)认证标志、标签色彩变化的;


  (六)产品规格(净含量)变化的;


  (七)其他不涉及产品配方注册一致性的内容变化的。


 


  三、申请标签变更的具体程序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办理。


 


  四、申请变更和自行修改的标签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内容和形式要求。


 


  五、产品配方注册时提交的说明书样稿内容需要变更的,可自行修改,不需提交变更申请,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内容和形式要求。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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