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骨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通知
文号
(卫医政发〔2010〕90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组织制定了《骨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部分地区确因地域和服务需求等因素达不到本标准要求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规定,并报我部备案。
卫 生 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骨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三级骨科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其中骨科专业床位占60%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创伤骨科、关节科、脊柱科、手外科、小儿骨科、骨肿瘤科、足踝科、骨内科中的5个科以及内科、外科、重症医学科、急诊科、麻醉科和康复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检验科、病理科、放射科、超声科、电生理检查科(室)、药学部、输血科、营养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设骨肿瘤科的,必须设放疗科。
    (三)职能科室: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科、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病区实际每床至少配备0.6名护士。
    (三)临床科室各科主任应当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至少有2名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每增加2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四)各科室医师结构合理,并应当能够满足三级医师责任制等医疗核心制度要求。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间距不少于0.8米。
    (三)开展关节置换手术的,应当设有百级层流手术间。
    (四)设有石膏房。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诊桌、诊椅、治疗车、抢救车、病历车、药品柜、给氧装置、呼吸器、呼吸机、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麻醉监护仪、高频电刀、移动式X光机、X光机、B超机、多普勒成像仪、动态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脑血流图机、肺功能仪、净化工作台、显微镜、生化分析仪、血气分析仪、紫外线分光光度计、酶标分光光度计、酶标分析仪、尿分析仪、血凝分析仪、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细胞自动筛选器、冲洗车、电冰箱、恒温离心机、敷料柜、器械柜、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高压灭菌设备、恒温培养箱、蒸馏器、紫外线灯、洗衣机、冲洗工具、下收下送密闭车、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通风降温烘干设备、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发射单光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ECT)和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设备。
    (二)专科设备:至少配备牵引手术床、骨科牵引床、骨密度监测仪、关节镜、上下肢功能恢复器、椎间盘镜、双极电凝、手术显微镜、床旁X线机、C型臂X线机、电子止血带、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机(CT)、核磁共振(MRI)、血液回收机。
    (三)信息化设备:在住院部、信息科等部门配置自动化办公设备,保证医院信息的统计和上报。
    (四)病房每床单元基本装备同三级综合医院。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患者活动区域内有无障碍设施。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诊疗指南和临床、护理技术操作规程等,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骨科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至少100张以上,其中骨科专业床位占60%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创伤骨科、关节科、脊柱科、手外科、小儿骨科、骨肿瘤科、足踝关节科、骨内科中的3个科以及内科、外科、重症监护科(室)、急诊科、麻醉科、康复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检验科、病理科、放射科、超声科、药剂科、血库、营养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职能科室: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科、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病区实际每床至少配备0.6名护士。
    (三)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每增加2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四)各科室医师结构合理,并应当能够满足三级医师责任制等医疗核心制度要求。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间距不少于0.8米。
    (三)设有石膏房。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诊桌、诊椅、治疗车、抢救车、病历车、药品柜、给氧装置、呼吸器、呼吸机、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麻醉监护仪、高频电刀、移动式X光机、X光机、B超机、多普勒成像仪、动态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脑血流图机、肺功能仪、净化工作台、显微镜、生化分析仪、血气分析仪、紫外线分光光度计、酶标分光光度计、自动生化分析仪、酶标分析仪、尿分析仪、血凝分析仪、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细胞自动筛选器、冲洗车、电冰箱、恒温离心机、敷料柜、器械柜、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高压灭菌设备、恒温培养箱、蒸馏器、紫外线灯、洗衣机、冲洗工具、下收下送密闭车、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通风降温烘干设备、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消毒供应、医学检验或病理检查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并由其提供服务的,在满足急诊工作需要的基础上可不配备消毒、检验或病理检查设备。
    (二)专科设备:至少配备牵引手术床、骨科牵引床、手术显微镜、双极电凝、床旁X线机、C型臂X线机、电子止血带、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机(CT)、上下肢功能恢复器。
    (三)信息化设备:在住院部、信息科等部门配置自动化办公设备,保证医院信息的统计和上报。
    (四)病房每床单元基本装备同二级综合医院。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患者活动区域内有无障碍设施。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诊疗指南和临床、护理技术操作规程等,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级骨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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