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有关要求,我部决定在北京市等22个省(区、市)部分区域和医院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现将《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试点省份卫生行政部门、试点区域和试点医院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及时将试点工作有关情况报送我部医政司。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推荐1-2家符合条件的县级医院参加试点。请各试点省份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填写《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推荐试点医院名单》(见附件),于2010年10月18日前报送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 邓一鸣、胡瑞荣、焦雅辉
电 话:010-68792840、68792097
传 真:010-68792513
卫 生 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推进电子病历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国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建立和完善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系统,是实现现代化医院管理目标的重要措施,对完善医院管理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电子病历试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在“十二五”卫生信息化统一规划框架内,通过电子病历应用试点,在医院建立和完善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系统,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有效衔接,促进区域医疗信息交换与共享,提高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效利用医疗资源,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
利用1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在部分医院和部分区域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建立完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制度、工作模式、运行机制以及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探索医院现有医疗信息系统的集成方法,建立区域电子病历数据中心;逐步建立区域内安全共享的电子病历信息管理系统和远程医疗系统;对已发布实施的电子病历相关规范与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论证和进一步完善,使之能够更好地推广并为临床工作服务。
三、组织管理
卫生部医政司负责组织和管理电子病历试点工作,包括确定试点方案并组织实施,确定试点医院和试点区域,并组织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评估和监督。
卫生部电子病历试点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制订试点相关技术文件,对各试点医院工作进行专业指导,收集、分析试点医院试点工作相关信息,制订综合监测和试点效果评估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
各试点省份和试点区域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本级电子病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工作组,负责组织本辖区试点医院开展试点工作,对各试点医院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评估和监督,并积极开展医院信息化管理相关研究工作,定期向卫生部医政司报告本辖区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相关信息等。
各试点医院成立电子病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医务管理、信息管理、护理管理、药学管理、病案管理、经济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要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制订本院具体试点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试点工作相关管理制度,完善试点工作机制,组织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并监督试点工作开展,组织本院电子病历实施效果的评估与分析,定期向本省电子病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工作组报告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相关信息等。
四、试点范围
在全国范围内至少遴选50家试点医院和3个试点区域,承担电子病历试点工作。
(一)试点医院和试点区域的遴选办法和遴选原则。
根据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按照统筹兼顾东、中、西部地区分布的原则,结合试点医院所在地区对试点工作的重视程度和积极性,以及当地医院前期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选取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指定试点省份,并指定了29家医院和3个区域作为卫生部电子病历试点单位和试点区域(见附件2)。原则上各指定试点省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我部指定的试点医院之外,结合医院主动申报的情况,再遴选本辖区部分三级医院(有条件的省份可遴选1-2家县级医院)作为卫生部电子病历试点医院,报卫生部审定(试点医院名额分配详见附件3)。本方案分配的试点医院名额为最低限额,各指定试点省份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试点医院数量。
(二)试点医院和试点区域遴选条件。
1.试点医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试点三级医院应为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三级医院;有条件的省份可遴选1-2家县级医院;
(2)对于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有较高积极性;
(3)有较好的信息化管理基础,有电子病历实施经验;
(4)医院管理水平较高,在当地综合实力较强且具有代表性;
(5)满足承担试点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2.试点区域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试点区域应为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地区,辖区内至少有3家已实施电子病历的三级医院;
(2)对于开展电子病历区域交换与共享试点工作有较高积极性;
(3)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水平较高,区域综合实力较强;
(4)满足承担试点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自2010年10月开始,至2011年10月结束。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试点启动阶段(2010年10-12月)。
1.印发试点工作方案。
2.各试点省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辖区试点医院和试点区域名单报卫生部审定。
3.卫生部召开电子病历试点工作会议和培训会。
4.各试点省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试点区域和试点医院制订具体试点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1月-2011年10月)。
1.各试点省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试点区域和试点医院开展试点工作:
(1)试点医院:按照《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10〕24号)、《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卫办发〔2009〕130号)和《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规范(试行)》等文件要求,建立完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制度、工作模式、运行机制以及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建立健全基于电子病历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模式;探索医院现有医疗信息系统的集成方法;提高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水平。
(2)试点区域:加强区域内试点医院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区域内安全共享的电子病历数据中心和信息管理体系。
2.各试点医院、试点区域每季度组织对本院、本区域电子病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3.各试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内各试点医院、试点区域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向卫生部提交试点工作季度报告;定期召开本省(区、市)电子病历试点工作会,就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研讨,交流经验。
4.卫生部适时组织召开电子病历试点现场工作会议及培训会议,推广试点工作经验;不定期对各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每半年组织对各试点医院上报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三)实施中期评估(2011年5月-6月)。
1.各试点医院、试点区域对本医院、区域电子病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中期总结,并于2011年6月中旬将总结材料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
2.各试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召开本省(区、市)电子病历试点工作中期总结会,对本省(区、市)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中期总结评估,并于2011年6月底前将中期总结评估材料报卫生部。
3.卫生部组织对各试点省(区、市)、各区域及各试点医院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中期督导检查和评估。
(四)试点工作评估总结(2011年11月-12月)。
2011年12月31日前,卫生部对各试点单位电子病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和总结,形成总结评估报告;组织召开电子病历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宣传、推广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同时,研究部署下一步电子病历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医疗机构实现信息化管理的基础,是兼顾医疗质量管理和效率管理的有效探索和有益实践。各试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试点区域和试点医院要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各试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辖区内试点区域、试点医院开展本次试点工作。各试点区域、试点医院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医疗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制定详细的试点方案,确定具体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切实落实责任,确保措施到位。认真组织开展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的检查和评估工作,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务求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各试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各试点区域、试点医院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和督导检查,卫生部医政司将适时组织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和督导检查。
(三)积极探索,总结提高。
各试点区域、试点医院要在试点工作中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加强交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总结,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研究建立我国医院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积累宝贵经验。
附件:1.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推荐试点医院名单
2.卫生部指定电子病历试点区域和试点医院名单
3.电子病历试点医院名额分配表
附件1
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推荐试点医院名单
省(区、市)卫生厅(局)盖章
试点医院名称 | 级别/类别 |
| 姓名 | 职称/职务 | 手机号 | 传真号 | E-mail |
| | 负责人 | | | | | |
联系人 | | | | | |
| | 负责人 | | | | | |
联系人 | | | | | |
| | 负责人 | | | | | |
联系人 | | | | | |
| | 负责人 | | | | | |
联系人 | | | | | |
注:“试点医院”包括卫生部指定试点医院和本省(区、市)推荐试点医院。
联系人:
手机号:
附件2
卫生部指定电子病历试点区域和试点医院名单
省份 | 城市 | 卫生部指定三级医院 | 合计 | 卫生部指定 试点区域 |
北京市 | —— |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 4 | —— |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
辽宁省 | 沈阳市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4 | ——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
大连市 | 大连市中心医院 |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上海市 | —— | —— | —— | 上海市 |
江苏省 | 南京市 | 江苏省人民医院 | 2 | 无锡市 |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
浙江省 | 杭州市 | 浙江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2 | ——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
福建省 | 福州市 | 福建省立医院 | 1 | 厦门市 |
江西省 | 南昌市 |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1 | —— |
山东省 | 济南市 | 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 2 | —— |
烟台市 | 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烟台毓璜顶医院 |
湖北省 | 武汉市 | 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 | 2 | —— |
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
广东省 | 广州市 |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5 | —— |
广东省人民医院 |
中山市 | 中山市人民医院 |
深圳市 |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 |
江门市 | 广东省江门市中心医院 |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南宁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 1 | —— |
四川省 | 成都市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 2 | —— |
四川省人民医院 |
云南省 | 昆明市 | 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1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乌鲁木齐市 | 新疆自治区人民医院 | 2 | —— |
新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合计 | | | 29 | |
注:试点区域包含辖区内各试点医院,所辖试点医院不再单报。
附件3
电子病历试点医院名额分配表
省份 | 指定城市 | 上报三级医院数 | 上报县级医院数 |
北京市 | —— | 2 | 2 |
河北省 | —— | 1 | 0 |
辽宁省 | 沈阳市 | 1 | 1 |
大连市 | 1 |
鞍山市 | 1 |
黑龙江省 | 七台河市 | 1 | 0 |
江苏省 | 南京市 | 1 | 2 |
镇江市 | 1 |
浙江省 | 杭州市 | 1 | 2 |
安徽省 | 芜湖市 | 1 | 0 |
马鞍山市 | 1 |
福建省 | —— | —— | 1 |
江西省 | 南昌市 | 1 | 1 |
山东省 | 济南市 | 1 | 2 |
潍坊市 | 1 |
河南省 | 洛阳市 | 1 | 0 |
湖北省 | 鄂州市 | 1 | 0 |
湖南省 | 株洲市 | 1 | 0 |
广东省 | 广州市 | 1 | 2 |
深圳市 | 1 |
四川省 | 成都市 | 1 | 0 |
贵州省 | 遵义市 | 1 | 0 |
陕西省 | 宝鸡市 | 1 | 0 |
青海省 | 西宁市 | 1 | 0 |
合计 | | 24 | 13 |
注:1.“上报三级医院数”指除卫生部指定试点医院之外,根据实际情况,由试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上报试点医院数。
2.本表分配的试点医院名额为最低限额,各指定试点省份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试点医院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