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
文号
(国卫办医函[2017]1189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及时掌握各地疾病应急救助信息,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救助基金使用范围


  各地要按照政策规定的救助对象、救助病种及诊疗规范,开展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工作。救助对象应当符合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基本要求。救助病种及诊疗行为应当符合《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治疗措施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不属于救助基金使用范围的,不能申请救助基金。


 


  二、做好救助患者信息公示和档案管理


  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通过张榜公布、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救助基金的有关信息,特别是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示的,不能拨付救助基金。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为救助患者建立专门档案,保存救助基金申请、审核、拨付等资料,并将公示情况纳入档案,以备接受监督和审计。


 


  三、加大救助制度的宣传培训力度


  各地要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宣传培训,省、地市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培训活动,覆盖到辖区内所有承担疾病应急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提高院前急救、医院急诊科和重症医学科医务人员的知晓程度。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均应当申请救助基金,做到应救尽救。同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基金等其他保障制度的培训,促进经办机构、医疗机构掌握相关制度要求,做好制度之间的衔接。


 


  四、做好救助数据管理


  各地要按照《关于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551号)要求,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立以来的数据信息,全部录入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对于2017年6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产生的、符合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关信息,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填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情况个案统计表》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汇总表》(见附件1、附件2),于12月10日前以邮件形式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联 系 人:医政医管局医疗与护理处  李鑫、王曼莉


  联系电话:010-68791976、68792733


  电子邮箱:yzygjyhc@nhfpc.gov.cn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12月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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