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文号
内容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11月1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家庭接生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接生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n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医药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链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SDA药品评审中心| 化妆品招商网资讯| 卫生部| 爱视立眼贴
专业提供药品信息、药品招商、药品代理、保健品招商、医药原料采购供应的中国药品信息网站平台
版权所有 © 2003-2028 盗冒必究  客服热线:0575-83552251 / 13754370441  QQ客服:药品信息客服
浙ICP备16010490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22093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浙)-经营性2023-0215 浙公网安备:330683240604819103159
 医药代理商群1:药药网医药代理医药代理商群2:药药网医药代理2医药代理商群3:药药网医药代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