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号
(质检食监函[2008]73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进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第80号)和工作需要,经我司研究,现决定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进行补充修订(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修改与补充内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附件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修改与补充内容 

序号
条款号
相关条款内容
修改与补充内容
1
实地核查办法
2.2
企业环境与场所要求
2.2.8补充以下内容:
(1)生产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片材、容器等的企业消毒设施要求为:洗手设施应为感应式或脚踏式,避免交叉污染;消毒应做到酒精等消毒。缓冲区应定期消毒,如紫外线照射等。工作服应包括帽子、手套(如不方便使用手套工作,应在工作中定时对双手消毒),全身工作服、换鞋或戴脚套,并且应进行封闭生产,同时具备与封闭生产相适应的通风防尘设施。其中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等产品生产企业应使用风淋浴,片材、容器等产品生产企业可使用风幕;
(2)生产密胺餐具、塑料菜板、编织袋等产品的企业,应至少使用洗手液洗手,并应至少具备如除尘辊等除尘设施。应具备更衣室并穿着洁净的工作服,也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防尘通风设施;
(3)生产设施不包括生产设备,主要指生产设备之外且与生产正常进行直接相关的设施如搬运设施、通风设施、物料输送等设施。工作场所指满足生产需要的空间和面积;
(4)生产过程中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冷却水等应为符合卫生标准的洁净自来水。
2
6.2
出厂检验
6.2.1补充内容:
企业检验室应符合相应的检验环境要求。
3
(一)非复合膜袋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6.
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表3第14项“包装用镀铝薄膜”补充内容:
如果企业生产的包装用镀铝薄膜产品内层为CPP材质,则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中不包括烘箱和钢板尺。
4
7.1
抽样方法
抽样方法的补充内容:
不同基材(BOPET、BOPP、CPP)的产品应分别进行抽样。
表4第4项“液体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修改内容:
抽样基数由400卷修改为:150kg~1t。
5
7.2
检验项目
质检食监函[2007]77号附件2中表2第15项修改内容:
普通型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发证检验指标去掉“弹性模量”。
6
补充内容:
非复合膜产品制袋时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发证检验参照相应膜的发证检验项目。
7
(二)复合膜袋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7.1.4
 
表4中“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和“其他类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修改内容:
产品抽样基数由50000m修改为50000㎡。
8
7.2
检验项目
表13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产品检验项目补充内容:
在发证检验和关键控制检验中增加“甲苯二胺”检验项目。
9
质检食监函[2007]77号附件2中表2第15项补充内容:
双向拉伸聚酰胺(尼龙)(内层为PA)发证检验和关键控制检验增加“己内酰胺”检验项目。
10
(三) 片材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7.1
抽样方法
修改内容:
片材抽样数量由每卷取两份10米样品修改为每卷取两份2.5㎡样品。
11
(四) 编织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7.1
抽样方法
补充内容:
如企业同时申报聚丙烯(PP)材质的“复合塑料编织袋”和“编织袋”产品,发证检验时复合塑料编织袋覆盖编织袋。
12
7.2
检验项目
补充内容:
表4第7项、表5第9项中“蒸发残渣(65%乙醇)”后增加(仅限聚乙烯材质)。
13
(五)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
发证产品范围
补充内容:
(1)如企业所生产产品符合BB/T0048-2007《组合式防伪瓶盖》要求,该类产品列入“其他类塑料瓶盖”。
(2)如企业所生产产品符合QB/T2818-2006《聚烯烃注塑包装桶》要求,该类产品列入“塑料瓶”。
14
6.
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补充内容:
“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产品根据企业标准所规定产品用途及检验项目,确定“烘箱”是否为必备出厂检验设备。
15
7.1
抽样方法
表4第4项“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修改内容:
抽样数量由20个(配同样数量的盖)修改为12×2个(配同样数量的盖)。
16
7.2
检验项目
表12修改与补充内容:
对于表12中的前三项检验项目,
(1)塑料奶瓶的发证检验项目跌落性能、热稳定性、密封性能三项全做。
(2)塑料瓶和塑料饮水杯(壶)类产品的发证检验不做跌落性能;关于密封性能,企业必须在其产品说明书上明示其产品是否具有密封性能,如企业承诺产品有密封性能要求,则发证时进行该项检验;关于热稳定性,企业必须在其产品说明书上明示其产品的使用温度范围。企业在其产品或产品说明书上明示该产品使用温度为40℃及以下时,该产品免做此项发证检验;企业未在其产品或产品说明书上标注温度警示,或者在其产品或产品说明书上标注40℃以上时,则按《细则》中P56页要求,并在其说明书标注最高使用温度下进行此项发证检验。
(3)塑料瓶坯免做跌落性能、热稳定性、密封性能检验。
(4)“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产品,若发证产品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材质,则发证检验和关键控制检验项目增加“蒸发残渣(水)”。
17
18
19
其他
 
 
“QS”标注按照质检食监函[2007]77号文件规定执行,审查细则中有关“QS”标注要求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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