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药药网 / 医药法规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人体血液及血液成分袋式塑料容器第1部分:传统型血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人体血液及血液成分袋式塑料容器第1部分:传统型血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归口单位:
GB14232.1-2004《人体血液及血液成分袋式塑料容器第1部分:传统型血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已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三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l4232.1–2004《人体血液及血液成分袋式塑料容器第1部分:传统型血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国标委工二函[2007]4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上报G814232.l–2004<人体血液及血液成分袋式塑料容器第l部分:传统型血袋>国家标准第l号修改单的函》(食药监械函[2007]14号)收悉。经研究,批准GBl4232.l–2004《人体血液及血液成分袋式塑料容器 第1部分:传统型血袋》国家标准第l号修改单,于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并在《中国标准化》杂志2007年第8期公布。
附件:GBl4232.l–2004《人体血液及血液成分袋式塑料容器 第1部分:传统型血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GBl4232.l–2004《人体血液及血液成分袋式塑料容器 第1部分:传统型血袋》国家标准第l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6月29日批准,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8.2 塑料血袋上的标签 b)项改为:
b) 抗凝剂和保养液以及所含的任何其他物质的特性和体积(毫升)或质量(克)、可采集血液和血液成分的体积(毫升)或质量(克)、和公称容量(毫升);
注:GB 14232的第2部分将规定血袋容量的标示方法。
A.1 总则
在“与血液和血制品接触的材料”后面增加:(采用蒸汽灭菌的血袋除外,见附录NA.2)。
B.4.3
条文下增加注释:
注:推荐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中附录IX H《可见异物检查法》。检验中,无论是否是血袋本身脱落的颗粒,都视为“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