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文号
(食药监办[2007]150号)
内容

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为做好中西部地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保证项目资金安全,确保建设质量,依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在充分征求有关省(区、市)局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局办公室制定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二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做好中西部地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保证项目资金安全,确保建设质量,依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西部地区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项目检查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中西部地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检查方案,组织项目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反馈投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自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落实整改;按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项目进展有关情况。
    第六条  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主动接受检查。
    第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建设项目社会公开监督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八条  项目程序检查。检查项目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九条  前期工作检查。检查项目立项报批是否符合规定;初步设计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内容是否与立项批复衔接,审批是否符合权限、规范、及时;施工图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初步设计批复要求编制;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报建程序。
    第十条  施工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期限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机械设备、技术人员、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设备材料使用、工程进度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工程质量自检、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监理单位是否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理大纲并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落实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达到验收标准,是否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检查。检查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计划(包括地方配套资金)下达、拨付、到位情况;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有无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有无虚列工程资金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等。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及合同检查。检查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是否按批准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投标;招投标运作是否规范;合同是否合法、严密、规范;是否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机构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项目建设组织机构,是否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否配备相应人员,是否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依法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开工条件检查。检查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已经批复,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编制,施工招标和监理招标是否完成,施工图设计是否完成,建设用地和主要设备材料是否落实。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检查。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现场监理人员数量和素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监理手段和措施是否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检查。检查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相关文件材料和档案是否齐全和规范,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竣工验收后是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购建项目验收检查。购建项目是否按程序立项,资金是否落实,是否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运行情况检查。检查项目是否能正常运行并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章  监督检查形式
    第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定期报表和不定期现场检查的形式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采取适当形式对本辖区内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于每半年将本辖区内项目进展报表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半年进展情况在当年7月15日前报送,下半年进展情况在次年1月15日前报送。
    第二十一条  项目检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汇报,进行询问和质疑;
    (二)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会计资料;
    (三)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
    (四)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核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查工作的有关会议和谈话内容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备留资料来源及证据。
    第二十三条  检查结束时应当与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第五章  检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项目检查结果及时向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对管理制度健全、执行程序规范的项目单位和地方,给予表扬;对管理不善、弄虚作假、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存在责任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项目检查结果及时反馈投资主管部门,供优先安排资金、暂停安排资金和暂缓安排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对于项目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整改通知,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及相关要求。
    项目整改单位要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中的违纪、违法人员,建议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全部项目结束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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