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定点生产的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目录的通知
文号
(国食药监市[2006]343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及《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为促进城市社区、农村医药卫生工作发展,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方便、价格合理,我局决定开展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配送工作。经研究,确定了第一批定点生产的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目录(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
    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将定点生产、配送的有关政策及时转达给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可根据目录、定点生产企业条件(见附件2)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定点生产的申请。经批准后,可进行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的生产销售。
附件:1.第一批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目录
2.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企业条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1:

第一批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目录

序号
药品名称
1
注射用青霉素钠
2
阿莫西林胶囊
3
注射用头孢唑林钠
4
对乙酰氨基酚片
5
双氯芬酸钾片
6
硝酸甘油片
7
复方降压片
8
氨茶碱片
9
复方氢氧化铝片
10
阿司匹林肠溶片
11
二甲双胍片
12
硫酸阿托品注射液
13
克霉唑软膏/栓
14
一清胶囊
15
七厘散
16
九华痔疮栓
17
人参健脾丸
18
八珍益母丸、胶囊、颗粒
19
十滴水
20
三金片
21
大活络丸
22
清热解毒口服液
23
川贝枇杷糖浆
24
复方丹参片
25
云南白药
26
双黄连口服液
27
颠茄片
附件2:

“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企业条件

    一、具有《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目录》中药品的批准文号。
    二、具备完整药品质量保证体系,没有委托检验项目;严格执行GMP,没有药品生产质量的不良记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完善。
    三、在保证药品质量条件下,能够通过简化药品包装、变换规格等方式进一步降低成本。
    四、在符合国家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的条件下,公布专供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有条件的可以标识在外包装上)。
    五、具有保证专供药品配送到基层的条件,把保证药品在流通环节的质量。
    六、更改药品保证及规格可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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