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县条件的通知
文号
(食药监市[2006]125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推动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发展,国家局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确定了2006年在各省开展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县的工作,并制定了《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县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认真对待药品“两网”示范县的建设工作。要认真把关,周密安排,精心指导,严格检查。各地可按照示范县建设条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实事求是地开展示范县的建设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确定的示范县名单于2006年4月底前报国家局。
    联系人:药品市场监督司  王志萍
    电  话:010-88363225附件: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县条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县条件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积极支持和扶持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应列入当地政府工作考核内容,“两网”建设工作有规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考评。
    二、县、乡两级政府成立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乡镇设有专职协管员,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施,经费有保障,并建立工作档案。
    三、建立完善的县、乡、村三级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并正常运行。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得到充分落实,实行了对农村涉药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了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现了辖区内药品监管网络全覆盖,向社会公布药品质量举报电话,药品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发现并查处,无监管盲区和重大假劣药品案件发生。
    四、建立农村药品安全信用制度。建立了辖区内涉药单位档案,准确记录在监督检查中涉药单位是否依法生产、经营、使用药品情况,实行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
    五、制定了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聘用、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责权利明确。能定期开展对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专业培训,协管员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信息员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
    六、利用各种形式,围绕科学用药、安全用药等主题经常性地对农民群众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农民群众药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得到加强。辖区内呈现出公众关心“两网”建设、重视药品安全的良好氛围,社会监管力度不断增强。
    七、农村药品经营企业规范经营,乡(镇)村药品零售企业全部通过CSP认证,并按照GSP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药房管理规范,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健全,仓库设施完备符合药品储存条件,药品摆放陈列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药品购进、储存活动规范,记录完整。
    九、农村药品供应网络覆盖到村,药品供应渠道畅通。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医药卫生资源,做到“两网”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作用,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向乡村延伸;乡(镇)卫士院、村卫生室实行了药品集中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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