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中宣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
文号
(商运发[2004]198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厅(局)、经贸委(商委、商业局、内贸办、财贸办)、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计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铁路局、交通厅(委、局)、农业(农牧渔业、农林、畜牧、渔业)厅(委、办、局)、卫生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厅(局)、统计局、食药监(药监)厅(局)、粮食局:
    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关于《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商 务 部        
    中 宣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铁 道 部        
    交 通 部        
    农 业 部        
    卫 生 部        
    海 关 总 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 家 统 计 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 家 粮 食 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和部门分工
    (一)组织领导。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为加强对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分工负责、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成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商务、宣传、发展改革、物价、公安、财政、铁道、交通、农业、卫生、海关、工商、质检、统计、食品药品监管、粮食等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协调小组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市场供应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部门分工。
    商务部门牵头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具体负责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部门衔接,做好肉类、食糖、边销茶等商品的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会同海关、质检等有关部门组织部分重要商品的进口;宣传部门做好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利于市场稳定的方式组织宣传报道;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部门负责国家储备粮、油的投放和市场供应,组织粮油企业做好加工销售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协调应急处理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生产、综合运输协调,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财政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应急事项所需的合理费用及时到位;铁道、交通部门根据调运方案,及时组织应急商品的铁路、公路、水路运输;农业部门负责根据市场需求,及时组织农产品、畜产品和水产品的生产、供应,负责种植、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及生产经营的卫生监督管理,并处理食品污染及危害人体健康的事件;工商部门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市场监管,查处流通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严厉查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类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质检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活动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违法活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二、市场异常波动的级次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是指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水产品、食盐、食糖、边销茶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导致一类以上的商品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或出现较大面积商品脱销。粮食、食用油市场异常波动级次划分按照《全国粮食应急预案》(另发)有关规定执行。其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异常波动按照影响范围大小分为二级:一级为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全国或跨地区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二级为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市(区)或一个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内跨区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市场异常波动:
    1.在1个以上直辖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地级以上城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4.在数个省(自治区)内呈多发态势的市场异常波动;
    5.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市场异常波动:
    1.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2.在1个省、自治区内2个以上地级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按照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限原则,粮食、食用油的应急工作,由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会同商务部等部门按照《全国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异常波动的应急工作,属于一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属于二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由省级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各级次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各级商务部门都必须按程序以最快的速度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商务部报告,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发生一级市场异常波动时,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协调小组启动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发生二级市场异常波动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人民政府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协调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
    为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市场异常波动,对大中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进行监测并实行信息报送制度,监测范围和报送时间由商务部确定。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有关地级市商务部门负责督促定点监测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数据资料。
    各地商务部门除做好重点企业信息监测工作外,还要深入当地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超市和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现场检查生活必需品价格、供应变化情况。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必须依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商务部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四、市场异常波动的报告及确认
    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如出现抢购,导致一类以上的商品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或出现断档脱销现象,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商务部门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商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商务部门和商务部报告,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证为二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省级商务部门应在核实确证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商务部报告,立即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周边地区商务部门通报情况,商务部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商务部门发布黄色预警警报。如确证为一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务部应在核实确证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立即组织有关单位研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商务部门发布红色预警警报。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市场异常波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控制。
    (一)宣传部门及时协调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报道政府负责人或商务部门负责人向社会通报市场供求状况,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
    (二)商务部门督促流通企业与生产者、供应商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三)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四)动用储备物资投放市场。首先动用地方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当地方储备物资不足时,再按规定权限组织动用中央储备物资投放市场;
    (五)当国内资源不足时,迅速组织进口;
    (六)按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前的合理价格紧急调集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七)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暂时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
    六、保障措施
    (一)国家建立粮食、食用油、食糖、食盐、肉类、边销茶等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应建立相应的地方储备制度,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商业企业应保留必要的企业周转储备。
    (二)公安、工商、质检、发展改革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必要时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
    (三)建立应急商品铁路、公路、水路运输“快速通道”,不得乱设关卡进行检查,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
    (四)按照各级政府指令组织调运、投放应急商品发生的各项额外费用,分别由各级财政合理补助,以形成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市场调控机制,稳定市场应急商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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