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
文号
(卫疾控发[2003]37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药监局:
    目前,吸毒者是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的主要群体,由于缺乏有效的预防办法,艾滋病经注射毒品传播的迅猛势头仍未得到遏制,并正在向其他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扩散。为了尽快控制艾滋病在吸毒人群中的传播,减轻吸毒者对海洛因的依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有关要求,卫生部、公安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以下简称《暂行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
    首批试点范围将按照“设置稳妥,严格控制”原则,选择3—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若干社区进行,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关于首批试点的审批,请参照《暂行方案》中的程序,确定试点机构,经省级工作组批准后,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报卫生部疾病控制司转国家工作组审批,批准后认真审慎地开展试点工作。
    附件: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
卫      生      部
公      安      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二月十日

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

    一、定义
    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海洛因成瘾者进行长期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海洛因的依赖、减少海洛因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违法犯罪。
    二、目标
    (一)探索对海洛因成瘾者进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策略、管理办法和技术措施。
    (二)减少海洛因非法使用及其相关的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和违法犯罪,恢复海洛因成瘾者的社会功能。
    三、原则与策略
    (一)政府领导,卫生、公安、药品监管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实施。
    (二)严格管理,积极稳妥。
    (三)坚持不盈利原则。
    (四)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与供应资源及社区管理资源。
    四、组织管理
    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中央成立国家试点工作组(以下简称国家工作组),试点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成立省级试点工作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组),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一)国家工作组 由卫生部、公安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技术单位组成国家工作组,负责试点工作的宏观管理;对全国开展试点工作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试点机构)以及治疗药物的计划、生产和供应的审批;对试点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作骨干的培训;以及对试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国家工作组办事机构设在卫生部,有专人负责。
    (二)省级工作组 由开展试点工作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和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省级工作组,负责对当地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卫生部门负责试点机构的资格认证、工作人员行医资格和麻醉药品使用资格的审核认定,试点工作业务人员有关治疗(包括咨询、麻醉药品管理)方面的培训,监督、指导治疗工作的开展。公安机关负责审核海洛因成瘾者接受治疗的条件,监督治疗工作。对于违反治疗规定仍继续滥用海洛因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送强制戒毒所劳动教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治疗药物运输、供应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实施
    (一)试点机构审批
    l、资格
    试点机构必须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申请材料
    (1)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申请表(附1);
    (2)试点机构所在地周围环境及公共设施情况草图;
    (3)试点机构内部布局草图;
    (4)申请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有关规章制度。
    3、审批
    省级工作组根据本辖区内的吸毒情况和医疗机构资源情况,确定试点机构的数目和布局。
    拟承担试点工作的医疗机构需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申请材料,符合《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验收标准》(附2)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验收,省级工作组批准上报国家工作组。国家工作组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由省级卫生厅(局)发放许可证,并向省级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接受治疗者(下称受治者)审批
    l、受治者条件 受治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多次戒毒仍未脱瘾的海洛因成瘾者;
    (2)强制戒毒2次或劳教戒毒1次以上者;
    (3)年龄在20周岁以上;
    (4)当地居民且有固定住所;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已感染艾滋病毒的海洛因成瘾者,具备第4项和第5项即可接受治疗。
    2、申请材料
    (1)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个人申请表(附3);
    (2)驻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和2张2寸免冠照片;
    (4)出示户口本或户口本复印件;
    (5)如果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出示感染的证明。
    3、审批
    海洛因成瘾者可以自主或经当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介绍,向试点机构书面申请接受治疗。
    试点机构按照受治者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将合格者的申请表上报当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复核。
    公安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后,试点机构与获准的受治者签订协议书(式样见附4),并发放统一制作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式样见附5)。
    (三)药物供应审批 本试点工作选用美沙酮口服液作为治疗药物。
    美沙酮口服液供应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进行。供应计划由省级工作组提出,上报国家工作组审查批准。国家工作组协调现有的美沙酮口服液生产单位,统一组织已经配制好的美沙酮口服溶液供应各试点机构使用。试点机构不得从其他任何渠道获得美沙酮。
    美沙酮口服液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工作组核准的计划配制美沙酮口服溶液并供应给各试点机构。美沙酮口服液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配制,确保质量。
    (四)治疗与受治者管理 根据受治者自述使用毒品量和最后一次吸毒时间,确定首次治疗用药的时间和剂量。根据受治者情况,逐步调整,确定维持剂量(详细治疗方案见附6)。
    治疗期间,医师需要定期与受治者交谈,了解其对海洛因的渴求程度,是否出现不适感觉,是否偷吸海洛因,是否合并使用其他药物并将交谈内容记录存档。同时根据情况,给予受治者心理咨询和防病咨询及其他帮教服务。
    受治者治疗期间不得继续吸食或注射海洛因及其他毒品。试点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病人进行尿检,观察其是否偷吸毒品。
    受治者治疗期间如有下列情况应终止治疗,并报审批机关备案:不遵守制度、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工作、不服从医师治疗计划、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治疗、因各种并发症不适宜继续治疗或因难以支付治疗费无法继续治疗等。
    试点机构负责日常的治疗工作,包括现场监督受治者服药、心理辅导和防病咨询与服务、尿检、档案及治疗药物的管理;定期向省级工作组书面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与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意外事件或事故。
    六、评估 试点工作的效果评估分为外部评估和内部评估。外部评估由国家工作组组建评估专家组进行评估。内部评估由省级工作组组织人员进行评估。评估将采用定量和定性两种调查方法。评估的主要指标将包括过程指标、效果指标和环境指标。具体评估方案另行制定。
    七、经费 试点工作经费实行分级承担。中央经费用于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治疗药物,全国试点工作的培训、督导和评估。同时,对各试点机构治疗室必备设备的添置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其他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每位受治者,不论其核定的用药量,每日交付的治疗费用不得超过10元人民币。具体数目将由各省级工作组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决定,并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回收的治疗费,用于治疗药物运输、储存和试点机构维持的日常开支。
    八、管理与监督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麻醉品管理法规进行管理。对每位受治者都要建立病例档案,资料要严格保密。试点机构每周向省级工作组汇报治疗工作进展情况。各省级工作组每月向国家工作组汇报治疗工作进展情况。
    省级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到试点现场监督指导试点工作。国家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对试点进行抽查,现场监督指导试点工作。对于不合格者,撤消其试点资格。如果发现治疗药物流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国家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治疗药物供应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监督;省级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当地试点机构治疗药物发放记录;试点机构负责人每日负责监督本试点的治疗药物发放和治疗工作。
    试点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接受新闻部门有关维持治疗方面的采访或提供有关资料。
    本方案由国家工作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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