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文号
(国发[2003]5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摘录有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部分)
          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2项)(摘录有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部分)
   
    国务院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

    药品监管局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280
特殊药品进出口计划审批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号);《国务院关于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7]103号)
        
281
第Ⅲ类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1号)
          
282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二类指导项目审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334号)
        
283
非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临床试验核准
《新药审批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2项)

    药品监管局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64
从业药师资格认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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