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监督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药管市[1999]80号)
内容

四川省卫生厅药政处:
    你处《关于药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函》(川卫药便[99]字第089号)收悉,当前擅自更改、增加药品名称(包括商品名称)、功能主治、适应症的违法现象已是越来越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药品名称的问题。早在1990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标准及名称管理的通知》(卫药发[90]第39号)已明确指出“药品标准是药品质量检验,监督管理的法定依据,药品名称是药品标准的首要内容”,“对非法更改药品标准(包括药品名称)或在药品广告宣传中超越药品标准内容的,要依法处理”,因此,擅自改变药品监督部门批准的药品名称或擅自增加、变更药品商品名的行为,均是擅自更改药品标准的行为。
    二、药品的功能与主治、适应症是药品标准的重要内容,对指导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关系极大。因此,对此项目的任何更改都是违法行为。
    三、对擅自更改药品名称、功能主治、适应症的,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进行查处。药品名称、功能主治、适应症是药品标准的重要内容,但不同于药品化验项目的标准,各级药品监督员和检验机构在检查或检验中发现擅自更改药品名称、功能主治、适应症并证据确凿的,可直接书面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不需载明药品检验结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医药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链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SDA药品评审中心| 医加医疗器械| 膏药生产厂家| 爱视立眼贴
专业提供药品信息、药品招商、药品代理、保健品招商、医药原料采购供应的中国药品信息网站平台
版权所有 © 2003-2028 盗冒必究  客服热线:0575-83552251 / 13754370441  QQ客服:药品信息客服
浙ICP备16010490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22093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浙)-经营性2023-0215 浙公网安备:33068302000535
 医药代理商群1:药药网药品采购交流医药代理商群2:药药网药品采购交流2医药代理商群3:药药网药品采购交流3